娄教发〔2015〕9号
娄底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安全监管能力,提升中小学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娄发〔2011〕21号)、《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娄办发〔2014〕25号),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增强校园安全能力。要全面提升学校安全教育水平、安全防护能力及学生安全素养,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认知能力、规避危险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把学校建成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校园,让每一位学生成长为具有良好安全素质的公民。
(二)增进安全保障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师生安全的重大问题,制定保证学校安全的政策措施,排查并消除危及师生安全的一切隐患。
二、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监管体系
(三)健全学校安全监管机制。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和省安委会《关于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规定,全面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设立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和工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机构,形成市、县、校三级联动、全方位、全天候、全员参与的学校安全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
(四)强化学校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县市区教育局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各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机构,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学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1000-2000人的学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500-1000人的学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5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各乡镇中心学校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辖区内各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
(五)强化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学校要切实履行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珍爱生命、规避危险”的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和完善学校全员安全工作责任制,把确保师生生命安全作为教育工作的底线要求和第一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六)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各学校要全面实施安全课程,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教育教学计划、教材、课时、教师、教研和考核“六到位”,确保安全教育进课表、进课堂、进考卷;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特别是防溺水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等方面,做到入脑、入心,警钟长鸣。要按照规定经常性开展各类安全应急演练活动,覆盖到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使学生加强团队合作,学会科学的逃生选择和规范的应急行为,切实做到应急演练制度化、经常化,应急预案具体化,场景设计实战化,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七)完善乡镇中心学校安全监管责任制。乡镇中心学校(高中学校)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学校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机制,督促辖区内各学校强化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并完善学校安全基础台账。
(八)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管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使学校安全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科(股)室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全面认真履职,全力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坚持严管重罚,强化事前问责,严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落实各单位党政领导安全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同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工作调度会,各学校每月召开1次安全工作专题会。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要带队到联系单位督促检查1次学校安全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十)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常态化机制。要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控和挂牌督办制度,督促学校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跟踪整治。
(十一)建立应急值守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安全24小时值班制度,特殊时段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娄底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禁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十二)建立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学校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对责任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或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全面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有关领导及相关安全监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严格落实《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娄办发〔2014〕18号)的有关规定。
(十三)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公示和隐患举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在醒目位置设置校园安全责任公示牌,公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责任和联系电话。鼓励师生和群众及时举报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定期研判与分析制度。对安全隐患、伤亡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等相关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必要的提示,做到提前预警,及早预防,实时监控。
五、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管理能力
(十五)优化队伍结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选用懂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安全监管队伍,对从事专职安全管理的人员实行交流任职,优化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年龄、业务和能力结构。
(十六)加强业务培训。把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干部教师培训范围,建立定期轮训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3年轮训1次。各学校校长应经过任前安全监管知识培训方可任职。
(十七)完善安全工作激励机制。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要认真执行娄发〔2011〕21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奖励政策。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规定给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每人每月220元。按财务有关规定,如实给安全监管人员发放加班、值班补助,努力保持安全监管队伍的稳定。
(十八)加强学校安全设施装备建设。各学校要按照《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治理工作的通知》(娄办发电〔2010〕39号)的要求,加强校园保卫队伍建设,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保安,并为保卫人员按规定配备执勤装备。加强围墙、铁门、栏杆等物防硬件建设,完善学校及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校园重点部位和区域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防设施,在门卫室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学校安全监管机构应配备专用执法检查照相机、录音笔等取证专用工具;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和读卡机。
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九)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监管机构所需人员、工作、装备等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安排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学校安全的公共投入,为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十)强化安全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监管力量,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加大事前预防性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二十一)严格安全工作考核。将学校安全工作单独立项考核,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校园及周边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基层学校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奖惩,坚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二十二)加强作风建设。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教育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监管人员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以奋发进取的工作状态、积极主动的工作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忠诚履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敬业奉献,确保我市学校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构建学校安全新常态。
娄底市教育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