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建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娄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支付的租金。
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预算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和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非住宅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本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租金申报和审批
经过审核后,被确定为符合原廉租房申请标准的,可认定为符合物业费补贴标准住户;住保中心向市财政局建议物业费补贴比例不超过应支付物业费标准的50%。
四、租金监督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少收租金。切实加强租金收缴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1、娄底市财政局 0738-8211808
2、娄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0738-83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