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产业园,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3日
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对娄星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持续完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控制、减少、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和谐、稳定的生活氛围,保护“绿水青山”,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环发〔2013〕8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 〔2014〕118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娄政发〔2025〕2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娄星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时和对发生在娄星区行政区域外且可能对娄星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作出相应响应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水面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娄星区人民政府。
本预案的制订服从上级预案,原则上与上级预案相衔接,符合上级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服从上级预案的需要。另外,本预案的制订从娄星区实际情况出发,为其下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提供编制依据。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娄政发〔2025〕2号)为本预案的上级预案,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污染事件或在市外对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应对工作,本预案在应急组织机构划分、预警和事件分级、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方面与《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是娄星区应急体系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娄星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娄星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
2.1.1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应急指挥部。
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调用等相关工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主持突发环境事件事后调查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接警、事件核查和上报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收集汇总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全过程信息进行整理存档备查;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娄星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娄星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等。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成员部门、单位。
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引导组、治安稳定组、机动组等七个工作小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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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名称 |
主要职责 |
牵头部门 |
成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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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处置组 |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
市生态环境局 娄星分局 |
娄星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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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组 |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市生态环境局 娄星分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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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组 |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 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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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组 |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娄星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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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组 |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区委宣传部 |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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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稳定组 |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
娄星公安分局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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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组 |
配合其他应急组完成应对工作;完成娄星区突发环境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
各乡镇(街道)、娄星产业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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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对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救灾行动。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事件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动态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重点行业应急管控、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好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调配;协助民政部门进行物资发放工作;加强事故状态下的重点物资市场监管和调控,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
区民政局:开展群众疏散、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上报受灾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行动。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负责对学生、教职工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培训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农药、化肥、畜禽养殖业等及其他农业生产活动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负责对农作物、水产等的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开展农业生产事后恢复工作。
区财政局:提供本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运行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娄星公安分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管控及人员疏散预案;会同其他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事故现场保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自然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调查、评估及处置工作,参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自然资源数据和资料,并做好相关专家的协调联络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对受影响土壤环境进行损害评估,提供事后恢复的技术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调用施工人员、材料等进行临时拦截坝等工程的建设;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对灾后重建工程开展整体规划工作;开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保障应急处置中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及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下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制订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组织突发水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水利工程、水域及沿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面开展现场医疗救助和医学诊断工作;负责对可能引发的疫情、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上报;组织协调疾控中心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区违法行为的处置;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娄星产业园:负责制定娄星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辖区内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开展辖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各乡镇(街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场地保障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基础保障。
2.3 专家组
专家组在娄底市政府应急专家库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成员中按需临时抽调组成,主要负责事件级别判定、影响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方案。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具体预警分级标准见附则。
3.1.2 预警发布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同时报娄底市人民政府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的相关地区。
3.1.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区应急办公室及时将分析结果进行上报。
(2)防范处置。
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涉事地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
区委宣传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各种即时消息传递渠道进行宣传,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当地医疗机构抽调医护人员组成医疗组;
区民政局与涉事地点,可能受影响区域乡镇(街道)组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物资运输车辆待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施工人员、材料等配合应急处置工作,修建现场指挥部、临时避难场所等;
区水利局在发生水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人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制订饮用水调度方案,保障饮用水安全。
(4)应急监测。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获取污染数据,及时上报污染源基础信息,对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对可能危及周边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将事件基础信息和监测结果上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周边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5)应急管控。
在必要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对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活生产活动、排污行为进行管控。
(6)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部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过程中,根据对事态发展趋势和事件处置效果分析研判的结果,可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当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威胁已经消除,且不会发生二次突发环境事件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向娄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报告,同时尽可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当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网络等各种渠道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联系方式等。
环境监测单位在重要河流、区域的常规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追踪污染物走向。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后,及时开展事发地污染物监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尽快将初步认定结果上报娄星区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娄星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应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基础信息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娄星区人民政府或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娄星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引发国际影响的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5)娄星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①初报内容: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效果、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内容:在进一步完善初报内容的同时,补充新的事件情况,应包括已采取措施达到的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处置工作预估持续时长、需提供的物资援助、技术以及人力支持等。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③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确定发布的应急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2 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娄星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娄星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 扩大响应原则。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比如通过进一步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不满足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可能对饮用水源地产生持续影响时;由矿区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持续较长时间的自然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应急处置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应急指挥部应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采取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并妥善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消防废水等,防止二次污染。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进行污染物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危害程度、可能影响的范围等基础信息。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实时气象、水文信息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判断污染扩散趋势和影响范围,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效果,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2.3 转移安置人员。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中污染物性质、危害程度、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等判断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对事发地进行现场管制,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划定重点管控区域、缓冲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进行分级管理。
对重点管控区域,有秩序地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
对缓冲区域,提前通知群众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疏导和安抚,提前做好疏散准备,保障疏散工作有序进行。
对一般控制区域,对群众进行疏导和安抚。
4.2.4 医疗救助。
当地医疗机构抽调医护人员组成医疗组,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必要时协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重症伤病员进行救治;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维护社会稳定。
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进展情况进行宣传、舆论引导,对群众进行安抚。
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及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扰乱市场行为等。
4.3 响应调整及终止
根据“谁发布,谁解除”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4.3.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4.3.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4.3.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3.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3.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具体参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具体参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管理办法》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执行。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对受影响区域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对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跟踪监测。
区水利局会同娄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受影响区域原有水利设施及沿岸线进行修缮;协助娄星区自然资源局沿岸线珍稀、濒危植物、林木保护工作;开展受影响区域水土保持恢复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开展受影响区域疫情防治工作;协助进行事后洗消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受影响区域的农作物、果园的损失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指导受灾群众进行再种植。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珍稀、濒危植物、林木保护工作以及受影响区域林木再种植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重建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核查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处置经费使用情况和事后恢复费用,报娄星区人民政府审批。
娄星公安分局协同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接受专业人员指导,对遗留在厂区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能力不足时应及时请求政府帮助。
涉事地乡镇(街道)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受伤人员的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农业、种植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其余各成员部门、单位按照自身职责范围开展或协助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应组建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该队伍应充分掌握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方法,熟悉各类应急处置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所需。
鼓励重点企业组建专门的专业应急队伍。要求企业定期开展针对本企业主要环境事件类别的培训和演练,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开展的联合演练。
6.2 财力保障
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应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开展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的添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6.3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综合考量娄星区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种类、数量等,向娄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购置。同时,建立应急物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申领台账制度。
鼓励重点企业根据自身主要环境事件类别完善内部应急物资储存。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援保障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适时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需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方案和主要道路管制方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物资运输车辆优先调度,医疗救护车辆优先放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6.6 治安保障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按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期间的治安维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打击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7 通信保障
通过热线电话、手机等设立突发环境事件接警平台,平台设置在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
利用网络即时消息软件的便利性,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联络群,通过网络即时消息软件的网络视频、照片上传、位置定位等便捷功能,及时有效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6.8 科技支撑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本地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方法、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方法,提高反应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分为政府演练、部门演练、企业演练三个层次。
政府演练由娄星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议每三年一次。可由应急指挥部代为主持,联合各成员部门、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部门演练分为单个部门演练和多部门演练。单个部门演练是指为强化本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职责的理解开展的独立演练。多部门演练是指多个职责相辅相成或有重叠的部门开展的联合演练。单个部门演练和多部门演练,建议不定期开展。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针对演练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查漏补缺,演练完成后,形成总结资料存档备查。重点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演练和多部门演练。
7.2 宣教培训
区委宣传部应组织开展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广泛传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普及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和企业自救互救防范意识。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应针对各成员部门、单位组织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各成员部门、单位的环境应急能力。
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定期对企业安环人员开展安全环保专题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减少和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7.3 奖励与责任
娄星区人民政府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奖惩制度和考核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发生不服从统一指挥,或迟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等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处罚。对由于自身行为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预案由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依据应急预案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组织修订。
8.附则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8.1.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8.1.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8.1.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8.1.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8.1.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8.1.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1.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2 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8.2.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8.2.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8.2.3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8.2.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8.2.5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2.6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3 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黄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8.3.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8.3.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8.3.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8.3.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8.3.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3.6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4 Ⅳ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蓝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8.4.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8.4.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8.4.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8.4.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8.4.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8.4.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