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娄底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1日。有关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邮箱4757062@qq.com。
特此通知。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含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本通知所指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区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审核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原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按照各地之前已明确的条件进行严格甄别核实,经甄别核实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要依规依政策予以纠正)。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16周岁到从事农业生产的截止日,每从事农业生产3年补贴1年(不足3年的也按1年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安置公告日期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就业、创业和困难群体困难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
(一)按照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积极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相关培训力度,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帮扶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被征地农民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及理财等培训计划,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当前生活特别困难、长远生计难以保障的,可按年可给予一定困难救助,由娄星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明确认定标准和救助流程。
上述经费及救助资金,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节余中统筹安排。
四、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确保足额筹集到位。
1.调整提高用地单位缴纳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综合地价和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用地单位缴纳标准为商服、居住用地(不含保障性用房)由90元/平方米提高至100元/平方米,其他用地用地由60元/平方米提高至70元/平方米。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此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集体补助资金。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予以解决。
(二)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要做好账务明细管理,确保账务清晰。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参保、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市区两级按项目划分,根据实际安排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对征地项目名称,被征地农民以村、组为单位的被征土地面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日期进行复核,并负责收取、划转10%的征地补偿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