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娄底市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分担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根据《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改革的通知》(娄政办发〔2020〕1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统一领导,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确保全市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要统筹做好市级统收统支的工作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缺口责任分担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每年根据省下达的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实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及基金征收目标任务。
第七条科学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缺口。
(一)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形成的原因不同,基金缺口分一般性收支缺口和管理性缺口。
(二)工伤保险一般性收支缺口是指核算期间内,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金额(不含同级财政缺口分担及市统筹基金补缺金额)小于符合政策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差额,具体为当地该年度基金收入(含基金征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减去该年度基金支出(含上解省级调剂金支出、工伤待遇支出和三项费用支出)和当前应付未付待遇(已审核未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和。一般性收支缺口由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然年度于次年1月底核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性缺口是指当地政府由于管理因素造成的基金应收未收、违规列支形成的基金减少额,即预算年度内因未完成工伤保险目标任务,以及违规支出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性缺口由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基金管理情况和基金检查、审计发现的违规支出情况核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确认后确定。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每年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基金存在缺口的县市区,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自2021年起,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存在一般性收支缺口的,由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全额补足;存在管理性缺口的,由当地政府全额补足。
第十条存在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县市区,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当期缺口情况,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提出全市工伤保险缺口分担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同级财政应承担的管理性缺口资金拨付至市财政专户后,按缺口分担计划补足工伤保险基金一般性缺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娄底市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补助申请表》的样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对于突发重大事件或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的基金缺口,是否适用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可根据情况对本办法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