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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有效)

2016/05/13 1.6w 阅读 371 点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

  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642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