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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6/01/07 1.2w 阅读 164 点赞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全市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者临时性特别勤务开展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月检查任务总数:【重点单位数(人员密集场所数÷11)+(加油加气站数÷35)+(其他重点单位数÷23)】+【一般单位数(不少于当月抽查的重点单位数的10%)】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2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全市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者临时性特别勤务开展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派发的检查计划确定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确定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3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检查 现场执法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1次,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对在本市辖区内开展执业活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部检查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4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活动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法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1次,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结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对在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5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被举报单位 针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检查 现场执法 根据投诉举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被举报单位 否 依据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触发启动
6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复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程序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单位 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依程序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单位 否 复查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届满或者当事人申请触发启动
7 对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现场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程序被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否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的检查依据届满时限触发启动
8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程序被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实施临时查封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依程序采取临时查封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否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依据被查封的当事人申请触发启动
9 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现场核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 否 对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核查依据届满时限触发启动
10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使用部位 否 对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触发启动
1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承诺制办理现场核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现场执法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确定
12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核查 现场执法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依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确定
13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4号)。 市、县(市区)“两电整治专班” 全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是否按要求管理、设置、停放、充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抽取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住宅小区的1%进行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检查 是

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

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工信、公安、自规、住建、商务、市监、应急、邮政、城管等部门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14 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25﹞3号)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外墙、冷库、室内冰雪场馆 场所和作业现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要求,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抽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冷库、冰雪场馆各5%进行检查 是

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

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应急、住建、发改、市监、工信等部门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15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2号)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全市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是

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

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应急、住建、发改、市监、工信等部门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16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消防安全子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所有市场主体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消防技术标准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期间,每年抽取不超过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养老服务机构、文博建筑、储能电站、剧本娱乐、电竞酒店、餐饮场所总数的10%进行现场检查 是

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

配合单位:市、县(市区)住建等部门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17 小型餐饮场所整治行动专项检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关于成立娄底市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的通知》(娄应安委(娄食安委)办函[2025]196号)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全市市场主体,重点针对小型餐饮场所 对申请投入使用、营业的小型餐饮场所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小型餐饮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小型餐饮场所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18 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

整治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安发﹝2025﹞13号)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全市高层建筑 对全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19 日常专项抽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监管质效的通知》(湘消发〔2025〕37号)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全市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多合一”门店、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老旧高层建筑、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维修门店、废品收购站、仓储物流场所(快递网点)、群租房、托管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农村团寨(大屋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养场所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20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专项抽查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全市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法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所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否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21 牵头组织行业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检查行动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根据实际检查方案实行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辖区内的重点单位及一般单位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执法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每年组织开展1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及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是

牵头单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

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工信、公安、自规、住建、商务、市监、应急、邮政、城管等部门

市、县两级检查对象名单分别由消防救援支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另行公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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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