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桂:
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0日就你和娄底名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一案,向你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并授权我局开展文件送达、材料接收、权利告知等事项。经我局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方式均未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2.娄底市人民政府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9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500号。
法定代表人:曾超群,市长。
受委托单位: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伟,局长。
为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调查处理刘奇桂和娄底市名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一案,委托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文件送达、材料接收、权利告知等事项。委托期限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7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刘奇桂:
你和娄底市名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申请办理地号1-3-106-500图号67.75-498.50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现已查明,你们提交作为审批该宗地依据的规划部门意见系伪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将依法撤销编号为〔2012〕娄政国土转字第2373号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单》,
你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市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市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又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