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柔性执法清单》
的通知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制定了《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柔性执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6月1日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柔性执法清单
(一)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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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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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轻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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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1、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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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追诉时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损害,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二)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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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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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 第二部分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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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 第二部分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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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 第二部分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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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占用防火间距;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 第二部分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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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 第二部分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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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在非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 第二部分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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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导致的火灾隐患不能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主动向 消防救援机构报告自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和针对性防范措施,整改期间,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与单位主动报告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规定(试行)》(湘消﹝202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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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为人初次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三)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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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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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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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没有主观过错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2、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四)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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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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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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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没有主观过错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2、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