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娄底市涟水河保护若干规定(审查稿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10/24 1.6w 阅读 396 点赞

《娄底市涟水河保护若干规定(审查稿第二稿)》已进入市人民政府立法审查阶段。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前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审查稿第二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日前寄送娄底市司法局或者发电子邮件至85374529@qq.com。 

联系人:刘晰  联系电话:0738-8311606  

地 址:娄底市娄星区福星路900号 邮编:417000  

附:《娄底市涟水河保护若干规定(审查稿第二稿)》

娄底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5日

娄底市涟水河保护若干规定(审查稿第二稿)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为规范娄底市境内涟水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及其他保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涟水河流域,是指本市境内涟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涟水河一级支流包括新涟河、温江、湄江、高灯河、孙水河、西阳江、侧水河、虞塘河。  

本规定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市人民政府和涟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涟水河流域行政县,含县级市、市辖区。

第二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涟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督促、指导、考核下级人民政府的涟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涟水河流域实行河长制管理。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涟水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涟水河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保护目标和政策措施,将涟水河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公安、文体广新、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涟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涟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具体工作,鼓励将涟水河流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三条  【规划管控】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涟水河流域综合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建立健全流域专业、专项规划体系。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规划实施机制,监测、统计、评估、考核流域规划实施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河库管理范围划定,合理划分涟水河流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制定岸线保护专项规划,严格实行规划管控和岸线分级管控。

第四条 【防洪减灾】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保护专项规划开展土地和岸线利用,开展损毁河堤修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防洪保护圈建设,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山洪易发、易涝易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制定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防洪排涝规划和防洪减灾预案。

涟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倾倒垃圾和渣土;禁止船舶在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超速航行。

第五条 【水资源利用】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责任,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涟水河流域主要干支流水量分配,科学核定涟水干流、一级支流生态流量和重要湖库生态水位,建立水量联合调度机制,保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流域内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水利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无证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无计量取用水、不落实生态水量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条 【节约用水】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坚持总量强度双控、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耗,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创建海绵城市、节水型城市和县域节水型社会。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取水许可和用水定额管理,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将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化工、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七条 【水污染防治】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工业污染防控、黑臭水体治理、雨污分流、农厕改造和污水再生利用,加强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排污管控,加强涟水河流域废弃矿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区和采矿区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排污许可和重点污染源联网制度,污水集中处理实行自动在线联网监控。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加强农药、化肥和农膜使用指导和服务,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和水产养殖审批管理,加强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水产养殖台账和养殖废弃物排放管理。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无证或超标向水体、湿地、水渠排污和违法养殖等污染涟水河水体行为。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持续开展水源地环境治理和实时监测,加强水源地现状年度评估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和规范化建设,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进行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调查、评估和补给区划定工作,集中整治补给区内污染源。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禁止使用农药或其他有毒化学品毒鱼、虾、鸟、兽等。

第九条 【生态修复】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清淤疏浚、水系连通、自然修复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恢复流域自然生态系统。

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涟水、孙水、侧水等重点流域源头区及双峰杏子铺湿地、水府庙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推进河滨滩涂地、水毁地等未利用地的河滨带湿地建设,维护森林和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流域管理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工业园区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保护好周围水体、堤岸、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等,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因污染涟水河流域环境、破坏涟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态补偿】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态补偿工作重大问题,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

涟水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应当向经济薄弱的重点生态区域倾斜,优先保障没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就地从事生态保护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可以获得生态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或者挪用。

鼓励涟水河流域上下游县、区政府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第十一条 【生态福祉】涟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涟水河流域生态人文建设,提升驳岸生态环境,完善功能共享需求,发扬地域文化,优化人居环境,建设流域公园、绿色走廊、生态步道、水文化博物馆等亲民基础设施,构建城市中心区生态涵养地。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