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根据2025年9月24日娄政发〔2025〕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可见烟的,或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发电机组等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止使用区域包括:娄底中心城区东至华星路、南至万宝大道、西至高丰路、北至娄涟大道的合围区域。具体范围以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交通、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给予配合。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及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娄底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措施。
五、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六、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承担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娄底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附件
娄底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