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娄政发〔201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娄底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7号)精神,我市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娄底经开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为稳步推进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改革方式
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审批频次比较高、改革后效果比较明显的104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按照事项的不同情况,其中取消审批5项、由审批改为备案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4项、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8项、加强对有关特定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场准入管理33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深入试点。
(一)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由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五)对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明确监管责任。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以及“属地监管”要求,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2. 推动综合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互联互通的监管机制。围绕监管需要,有机整合监管职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构建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
3. 强化信用监管。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等,强化各级各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落实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深化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等工作中的应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4. 实施风险分类监管。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存续状态等情况,提高对监管风险的发现、研判、预警和化解能力,采取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以预警纠偏为导向,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5. 注重协同监管。强化落实“双告知”工作,以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参与、监督渠道,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二)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进一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功能及应用,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改革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实施,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二)完善配套制度。取消审批并不是取消监管,更不是放弃监管责任。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娄底经开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逐项制定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及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应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制度文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三)鼓励探索创新。市直各部门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敢于站队首、立潮头,勇当改革开放创新的先锋,在破除旧观念、旧体制上更加自觉主动,在舍弃眼前和局部利益上更加断然坚决,坚定自觉地做改革的促进派;凡是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都要勇于改革探索。娄底经开区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打造“证照分离”改革“新高地”。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兴媒体资源,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政策宣讲、法律解读等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企业和群众精准理解改革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便利,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措施顺利实施。
附件:娄底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附件
娄底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共104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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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 |
保留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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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强化准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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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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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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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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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公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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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区县许可事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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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业性棋牌室设立许可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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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性棋牌包房设立许可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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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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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馆的经营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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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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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立外商投资影剧院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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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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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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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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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制作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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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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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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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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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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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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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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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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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典当业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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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旅馆业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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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审批 |
质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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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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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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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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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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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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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计生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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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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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民政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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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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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港口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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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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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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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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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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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道路旅客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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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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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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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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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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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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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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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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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文化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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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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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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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旅游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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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旅游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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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财政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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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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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农业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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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卫生计生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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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卫生计生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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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国土资源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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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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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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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拍卖业务许可 |
商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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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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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民政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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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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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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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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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政府金融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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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客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派出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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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商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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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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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经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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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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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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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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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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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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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
78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
79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
80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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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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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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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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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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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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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
87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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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特种设备生产和上市 |
质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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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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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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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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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制造、销售驽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驽射项目审批 |
公安部门 |
√ |
||||
|
93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商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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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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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安监部门 |
√ |
||||
|
96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安监部门 |
√ |
||||
|
9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监部门 |
√ |
||||
|
9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监部门 |
√ |
||||
|
9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安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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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监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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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 |
||||
|
102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城管部门 |
√ |
||||
|
10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
经信部门 |
√ |
||||
|
104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经信部门 |
√ |
||||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