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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2015/03/14 3.0k 阅读 330 点赞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住建、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调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努力实现房屋供需总量平衡、供应结构合理、空间布局科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供地管理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供地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供地;严格坚持净地出让。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买,禁止个人和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由 住建部门牵头,金融、规划、国土资源、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等级评定部门联动、信用信息资源共 享。加强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定期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对信用等级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企业资质晋级等方面给 予优待和支持;对信用等级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暂停其土地竞买和资质晋级资格。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账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对预售资金进行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先行抵缴企业所欠报批报建费用后,剩余部分经三方共同审核把关,用于项目建设。

  五、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一)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政策规定缴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返回50%。

  (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抵押手续费。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娄底市范围内购房,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申请使用本人的公积金予以支持。职工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可以凭购房相关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购房款总额。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修自住房,自有效证明材料签订之日起1年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为提取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1年以上3年以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为有效证明材料签订当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娄底市范围内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可达30年,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购买毛坯房可增加20%的贷款额度,但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对在娄底工作或户籍在娄底的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娄底购买普通自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的,可视同娄底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2010年(含)以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家庭成员月均收入低于娄底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由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30%,贴息期限5年。

  (四)对于通过银行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五)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产业化建设项目,其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投资达到总投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公租房,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贴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政府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到市场上购置商品住房。

  六、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缓解资金困难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 点。

  (二) 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抵押贷款,对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主体工程已完工的项目,其自 持房产部分(如自主经营的商业铺面、宾馆等)经规划、消防、住建部门专项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先予核办该部分房屋产权证和国 有土地使用证(分证)。待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产部分应连同整个项目统一办理联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报建费用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缴纳,在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之前缴清;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规费延期至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缴清。

  七、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一)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房地产开发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时限原则上比法定时限缩短50%。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意见、水土流失评估等前置性审查事项依法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完成。地震、防雷安全性评 价、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地设计方案纳入施工图审查环节一并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方式调整为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消防部门参与,其他相 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由企业自主组织完成,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合理收取税费,减轻企业负担。对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其土地增值税先按适当比例预征,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再清算。商品房预测和实测面积相差在3%之内的,免收商品房预测费。房地产开发项目绿地率达到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再收取异地绿化补偿费。

  (三) 放开服务领域,破除行业垄断。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 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施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 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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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