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标准化建设工业厂房,对于科学配置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发展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快工业标准厂房(以下 简称“标准厂房”)建设是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以现有工业园区为依托,以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政策创新为手段,结合省政府部署的“135”工程和我市“623”工程,力争用2年时间,在全市扶持建设创新创业园区6个,新建成标准厂房200万平方米,引进创新创业企业300家,为全民创新创业搭建良好平台。
二、科学规划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必须遵循园区整体规划,结合园区产业布局、功能划分和生态建设等,集约用地,统筹建设,有效推进。
坚持科学规划。高起点、高标准制定标准厂房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发展区域,突出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区域产业协作,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向标准厂房集中,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引导产业集聚式发展。
坚持效益优先。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率和财税贡献率,既突出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实现标准厂房投资商、入园企业和园区管委会三方共赢。新建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0-3.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4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7%以内。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坚持集中连片。实行片区开发,原则上每一片区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单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坚持招商跟进。根据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进展情况超前谋划并抓实招商引资工作,力争建成之日就是企业进驻之时,确保不空置不闲置。
三、保障建设用地。标 准厂房建设用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单列。市、县(市、区)两级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通过招拍挂方式用于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各县 (市、区)年度内未用完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计划,予以收回。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整理的方式,强化标准厂房用地保障。盘活的存量土 地,优先用于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作为标准厂房开发的,可以实行协议出让,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四、鼓励多元投资。社 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从事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必须具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社会资本可以采取与园区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建设标准 厂房,不得以标准厂房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开发或商业房地产开发。允许工业园区土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投资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标准厂房 投资方以标准厂房入股企业共同发展。
五、突出产业主导。结合产业布局及园区特色,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产业层次高、产品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每个标准厂房项目确定1-2个符合所在区域发展方向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经济规模所占比重应大于60%。严禁利用标准厂房建设引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禁止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六、规范项目供地。入驻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万宝新区的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低于20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低于10万元/亩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入驻标准厂房。入驻其他园区的企业,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用地需求在30亩以下的,不单独供地,一律入驻标准厂房。
七、优化投资环境。标 准厂房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和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节能等方面的相关审批事项,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允许下放的外,其他一律下放到标准厂房项目所在 地的县(市、区)及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报批手续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办理。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 标准厂房建设的审批要特事特办,法定所需前置条件全部完备后,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标准厂房竣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行验收。
八、加大政策支持。新建标准厂房及工业地产,执行《中共娄底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娄底市规范建设收费暂行办法〉、〈娄底市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筹措和管理办法〉、〈娄底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四个文件的通知》(娄发〔2008〕14号)的相关规定,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2014年8月修订)》(娄政发〔2014〕18号)中第一类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标准厂房生活配套区的员工住房,可按规定申报纳入税收所属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
出租标准厂房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征税成本后,市、县(市、区)所得部分由税收所属地财政在三年内补贴给投资建设单位。
标准厂房第一次产权转移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扣除征税成本后,市县(市、区)所得部分由税收所属地财政一次性补贴给投资建设单位。
标 准厂房的销售可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进行,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部位等进行出租、出售,并依法 办理产权。鼓励政府以成本价适时适量收购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原则上不得再出售或者出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再出售或者出租的,必须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否则, 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九、实施专项补贴。根据区域发展差异、企业落地质量等情况,对在建标准厂房通过投资补助、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一)鼓励各园区根据土地供应价格和财政实际状况,制定出台适应本园区实际情况的标准厂房补贴政策。
(二)对新建多层标准厂房,由税收所属地财政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项目验收合格时补贴30%,企业正式入驻时补贴70%)。
(三)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积极培育园区产业集群发展,对标准厂房入园企业,视其产业性质、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由税收所属地财政按10-15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差异化补贴。
(四)对来我市创业的博士、博士后,租赁(三年以上)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由税收所属地财政补贴一年的厂房租金(按12元/月/平方米计算)。
十、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落实,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资金保障。从2015年起,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通过适度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及适当新增,设立对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补贴的工业地产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配套保障。发挥 中小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加强工业地产建设与生活配套设施保障相结合。标准厂房厂区以外的给排水、电、路、气、讯、消防、污水处理等公共配套项目,由园区负 责同步配套到位。增强入园企业的融资服务和担保服务等功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标准厂房开发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法人按揭贷款服务。建立多元化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扩大企业贷款担保规模。
(四)强化考核奖励。建立园区建设标准厂房考核机制和奖励政策。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奖励细则和分年度进行统一考核,对全市园区当年度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综合排名第一、二、三名的,从市工业地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支持园区标准厂房产业入驻培育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工业园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和《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