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娄底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至2018年底,全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有效遏制亡人火灾。
二、工作措施
(一) 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 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平安建设体系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 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组织考 评验收。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分析消 防安全形势,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 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主管建设、房产管理的相关部门不得 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 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饭店,旅游外事侨务部门不得评定为星 级饭店。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 处罚。公安机关定期组织火灾风险评估,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要落实 兼职民警和专职消防协警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小场所”、社区和村庄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按要求 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核心的消防 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全面建 立和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自评申报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申报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 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每年对自动消 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并签订维保合同,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 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抓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消防站建设工作,娄底万宝新区芭蕉消防站、双峰消防二站和冷水江消防二站在2014年建成,涟源市、新化县启动消防二站建设;娄底中心城区在2015年再建1个消防站。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资金,保证其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五) 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乡镇、街道和社区要深入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排查,确保逐条街道、逐个村庄、逐家单位排查到 位,并建立明晰台帐。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接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 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进行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 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严格落实“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广泛发动社区、村庄和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各部门、行业、系统组织内部消防安全普查,督促所属单位自觉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六) 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和“户籍化”管理。根据单位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 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市、区)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小场所(包括“九小场 所”)和村庄、社区。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电子档案。推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制度,将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县(市、区)列为消防安全 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鼓励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 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 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相关机构或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 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工作落实。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强配合,指导农村、社区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发展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 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切实增强防御火灾能力。2015年,全市所有村庄和城市社区达到“五个一”标准(即至少有一支志愿消防队、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制定一份《居民防火公约》)。
(八)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城市消防站按照编制数的85%征召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以弥补公安消防部队警力不足。人口5万以上、国内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及全国重点中心镇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志愿消防队。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等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3〕39号),落实人员、场地、器材、经费等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
(九) 严格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严格遵守 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外,住建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其不良行为。对由于功能要求确需突破国家现行消防设计规范或采用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 术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报请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依法加强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设置防火分隔、安排专人现场监 管,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建筑室内装 饰装修材料和建筑安装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全面 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 等新闻媒体和相关通信业务经营企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定期刊播、发送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常识提示。积极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建立 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实施“全员培训”工程。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学习培训,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各类学校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全员 应急疏散演练;人社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安监部门要将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全部纳入消防安全培 训范围;公安部门要将保安人员纳入消防培训范围;各类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居(村)委 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十一)加强装备配备实战化建设。力争在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配备实战化、管理规范化、保障体系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迈上新台阶,加快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保障和促进灭火救援核心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深化装备建设评估论证,运用评估论证成果,加强装备实战化配备。按照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面推进装备达标建设,配备更新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提升消防员防护水平。2015年,所有消防站按要求实现防护装备双份配备。调整优化车辆装备配备结构, 2015年所有消防站完成“四个一”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达到20%,特种攻坚装备配备明显加强。加强训练装备配备,推广应用训练专用装备,提高装备训练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水平。
(十二)加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将消防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6年,所 有乡镇要建立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站建立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 力。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本地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指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相关部 门和单位召开2次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每年至少组织2次有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开展2次应急救援演练,增强救援人员的应急意识,提高整体实战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公安消防站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十三)加强消防工作的经费保障。严格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按照 湖南省新的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足额保障到位,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消防经费项目支出的投入,安排消防装备器材购置专项经费,各地消防经费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和财力状况逐年增长。完善消防经费分类保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和其他保障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社会保障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
(十 四)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消防工作考核。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消 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 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 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强力推动全市消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安排,周密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有步骤地抓好落实。
(三)强化学习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利用开辟专栏、领导访谈、发表署名文章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 落实督导考评。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 作出专题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导。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消防部门要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相关部 门,相关部门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各地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 等,维护公众知情权。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