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19日发布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娄政发〔2010〕3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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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地类修正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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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区 |
Ⅱ区 |
水田 |
旱土、 园地 |
林地 |
荒山、荒地(其他草地) |
裸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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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区 |
57000 |
50000 |
1 |
0.8 |
0.7 |
0.5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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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 |
46000 |
3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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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 |
46000 |
3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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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 |
46000 |
3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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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 |
46000 |
3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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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可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3.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坟地等土地参照所在区域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执行。 4.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征收苗圃等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5.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征收经济林地的征收标准参照其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80%执行。 6.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7.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同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8.征收经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9.征收土地可酌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误工补助。 1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签定并腾地的,可按征地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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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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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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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水塘 |
2100 |
专业菜地按照邻近水田青苗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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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田、藕塘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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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土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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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1200 |
含砍伐费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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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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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1500 |
果园除外的其他园地。含砍伐或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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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 |
幼苗期 12000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1000株计算;每缺少100株,核减1200元/亩;多余不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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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期 15000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0株计算;每缺少60株,核减1500元/亩;多余不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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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熟)期 18000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200株计算;每缺少20株,核减1800元/亩;多余不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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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 |
幼苗或衰老期 4000—8000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株计算;每减少6株,核减400—800元/亩;多余不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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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果期 8000—16000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株计算;每减少6株,核减800—1600元/亩;多余不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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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产期 16000—24000 |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株计算;每减少6株,核减1600—2400元/亩;多余不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