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外地区部分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为缓解我市城镇交通拥堵状况,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外地区已注册的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况的,禁止转入我市:
一、尾气排放标准未达到第三阶段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Ⅲ标准)的;
二、出租车、营运客车、货车(含营转非)注册登记满4年的;
三、其他各类车辆注册登记满5年的;
四、不符合《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上述所列旧机动车办理转入登记。工商、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相关宣传、指导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