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娄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娄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娄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为娄底中心城区东至湘阳街江龙滩大桥、南至娄新高速收费站、西至丹阳路、北至娄涟公路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及广场周边。
二、在整治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广告业主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依附于主次干道、广场周边和商业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不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墙面广告、灯箱广告和墙面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二)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以及遮挡并影响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整体形象的板式广告、立柱广告、指示牌广告和其他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三)主次干道等重点部位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楼顶板式广告、三面翻广告、楼顶发光字广告和楼顶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四)影响交通视线和妨碍交通安全标志使用,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五)设置场地不符合设置要求,结构简单、粗制滥造、支架裸露、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六)悬挂在电力电杆、通讯电杆、桥梁(含引桥)等公用附属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七)依附于阳台、临街建筑物进出口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八)在标志性建筑物、艺术造型屋顶、坡屋顶、机关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九)在城市规划区主要道路两侧未经批准设置的立柱广告和其他广告设施。
三、城区主次干道(含广场)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设置墙体喷绘布广告,不得设置横幅、条幅、彩旗和其他各种小广告。
四、凡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此次整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予以监督,举报电话:8386069、838607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