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1—00013
娄政发〔2011〕1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湖南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市、州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指标〉的通知》(湘绩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 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 秘书长、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统计、审计、物价、地税、人社、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 任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思路,确定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原则,加快建立我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对全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保基本,就是保障基本住房需求。通过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场、中央(省)下放煤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城镇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 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促公平,就是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公平。结合政府保障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合理设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做到起点公平;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可持续,就是确保住房保障体系长期有效运行。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等约束条件,坚持政府调控 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维 护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快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十二五”期间的目标任务是:
1.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6.425万套(户),其中:廉租住房1.59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2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1.96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06万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0.295万户,中央(省)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4.3万户。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5万户;
2.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3.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强规划编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地产(住房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发改、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摸清当地住房现状、住房保障对象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明确住房保障标准和范围,认真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当前重点组织编制2011—2013年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规划、国土部门要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 利用规划,合理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要参与城镇规划、土地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确保住房保障规划落实。
(二)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建设用地及时投入使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地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单列,实行专项考核。凡未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区,不得向其他住房建设供地。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认真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 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国有工矿、中央(省)下放煤矿、国有林场等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划拨政策,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力度。
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划部门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选址及相关手续;发改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有关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用地预审等手续;环保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环评文件的批复手续;林业部门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内林地征收的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施工报建审批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超出办结时限的部门予以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一 是加大政府投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确保资金按政策及时足额到位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是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 预算安排,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自2011年起,凡挂牌出让的商品房开发用地,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 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二是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租售并 举、共有产权模式;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政策,吸引机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转让、投资回收机制,对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约定经营期满后,允许上市交易或政府回购。 三是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四是积极争取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 公司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加大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自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凡挂牌出让的商品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开发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必须要在开发项目上配建;对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就地配建,但情况特殊不 宜配建的项目,报经当地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建筑面积与当地住房平均建设成本计算 确定配建资金,由开发商出资,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当地住房平均建设成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
在商品房项目用地出让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就该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拟出让土地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建设标准、具体位置等内容。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建设标准、具体位置等内容,分别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属行政划拨性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明。国土资源部门在挂牌出让商品房项目用地时要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配建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挂牌出让底价。对于实行异地配建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应收取的异地配建资金。异地配建资金与土地出让金一并收取。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商品房项目中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移交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分配、管理。对不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项目规划验收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其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各类棚户区改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有关税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执行。二是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09〕63号 等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国有工矿、中央(省)下放煤矿、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地 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维护管理。一 是规范准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 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公开、公正、公平安排分配住房,及时确定并 公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住房档 案,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 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 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 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多方式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 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 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期限以及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违规使用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通过服务外包、购 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等方式管理和运营保障性住房,提高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机制,推进工作落实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市、县市区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需要,统筹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严 格执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区,分层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 性安居工程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必须在每月底向市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数 据。
(三)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建 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目标考核和问责制度,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评估即为民办实事考核。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县市区 进行监督检查,对机构、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年终考核达到要求的,予以 表彰;年终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对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四)严格建设程序和质监机制。保 障性安居工程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过程中要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 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
(五)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要求,增强各方面推进工作的自觉性。及时分析社情,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宣传解释,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定期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