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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3/13 1.8w 阅读 402 点赞

  LDCR—2011—00011

  娄政发〔2011〕10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推进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工作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源头控管、方便征管的原则,以社会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治税工作新机制。

  第三条综合治税的工作旨在解决税务部门单一治税,社会涉税信息不对称,税源控管特别是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建立起适应社会经济新形势需要的治税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成 立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及其他负有综合治税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税收综治办),办公地点设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

  (二)综合协调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关系,组织、指导综合治税工作;

  (三)督查考核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市税收综治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相关涉税信息的收集、传递;

  (二)负责各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的督查督办;

  (三)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具体相关制度;

  (四)负责对各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的考核;

  (五)指导参与税收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六)协调处理综合治税工作各类问题;

  (七)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例会,根据每个时期出现的情况可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市综合治税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八条 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应成立相应的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辖区综合治税工作事宜。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综合治税 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各相关单位(镇、街道办综合治税机构)和个人是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协助做好综合治税工 作。

  第三章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市税收综治办传递相关涉税信息或为税务机关查询有关涉税信息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只作为税收管理的参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和时限,组织有关单位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平台建立以前,采取手工报送方式。

  下列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向市税收综治办及时报送涉税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综合治税工作的需要,向市税收综治办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税收综治办可根据综合治税工作的进程,增添或删减需报送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

  (一)财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信息,向企业拨付的财政补贴、财政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信息,集中支付工资、津贴、奖金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家电下乡补贴信息,摩托车、农机下乡补贴信息等涉税信息。

  (二)工商部门提供:工商设立、变更、注(吊)销等涉税信息。

  (三)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涉税信息。

  (四)教育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班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以及教师登记等涉税信息。

  (五)科技部门提供:高科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经费管理信息,技术合同认定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等涉税信息。

  (六)公安部门提供:驾驶学校为学员报名参加驾驶考试、境外人员入境居留就业、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工业炸药审批、涉税案件、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出境等涉税信息。

  (七)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新设立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残疾人就业、福利彩票销售、社会福利企业等涉税信息。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保收入信息,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境外人员就业审批信息,劳动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劳动工资标准信息,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单位社会保险、个人社会保险费简易申报信息等涉税信息。

  (九)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开发、综合治理工程信息,土地使用证信息,土地转让、出让、划拨信息,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等涉税信息。

  (十)发改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等涉税信息。

  (十一)规划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信息等涉税信息。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结算备案信息,房屋建安造价、省外来娄施工企业备案、市政建设项目等涉税信息。

  (十三)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房屋市场指导价格、已办理了《租赁备案证明》的房屋租赁等涉税信息。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营运车船等涉税信息。

  (十五)审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涉税信息。

  (十六)商务部门提供: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典当行业、拍卖行业的许可证发放信息,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信息以及生猪屠宰管理信息,家电下乡销售点信息,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点信息,涉外企业开设、关停等涉税信息。

  (十七)人民银行提供:账户开户许可、冻结、注销等涉税信息。

  (十八)人民法院提供:企业申请破产受理信息,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信息等涉税信息。

  第四章委托代征及协助征收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和协助征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和协助。

  (一)从事车辆社会营运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部门代征。

  (二)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征收。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转让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征收。

  (四)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房产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协助征收。

  (五)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六)边远乡镇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征。

  (七)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协助征收或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 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征收及代征行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代征业务、税收票证等知识的辅导、培训, 并安排专人加强对代征税款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协助征收及受托代征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受托代征的部门、单位 应按规定及时解缴税款,不得延压。

  第十五条对协助征收及受托代征的部门、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协助征收经费或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和参与综合治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体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总、收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并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七条娄 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依照本办法设立综合治税工作机构,建立综合治税网络,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其综合 治税人员要明确分工,任务到人,充分发挥对辖区内经营户经营情况明、底子清的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辖区税收征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各 类涉税信息或接受委托代征税款。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和参与综合治税的各有关单位必须在以下方面互相配合、协调联动:

  (一)财政部门对依法应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缴税凭证、不予征税证明,否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三)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房地产、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并应协助税务机关执行。

  (四)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作为必审项目。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五)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六)公安部门要与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领用民爆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公安部门应协助征收。

  (七)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债权申报。

  (八)工商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注册、注销时,应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注册、注销手续。

  (九)人民银行在履行国库职能的过程中,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税款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问题,进一步加快税款入库速度。同时,及时查究处理各级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拖延或不缴所收款项的行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十)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十一)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三个文明”考核范围,内容为:

  (一)相关部门、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协助查询情况;

  (二)受托代征部门、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相关单位履行协助征税情况;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四)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利用综合治税成果的情况;

  (六)应纳入考核内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市税收综治办应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日常动态检查和考核,不定期下发工作情况通报(简讯),推动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各有关部门应按时保质完成市税收综治办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搪塞。

  第二十一条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高度重视,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 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市税收综治办提供涉税信息、提供虚假涉税信息;或对市税收综 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受托代征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依法处理;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 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综合治税工作办法,报市税收综治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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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