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4—00021
娄政发〔2014〕20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27日印发的《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娄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娄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6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安全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预案体系与管理
5.1 应急预案体系
5.2 预案演练
5.3宣教和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5.5预案管理与实施
6 附件
6.1 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6.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6.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6.4 应急预案体系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 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依法实施应急管理,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技化。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 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军分区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副秘 书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的应 对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主任兼任。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承担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娄底武警支队、娄底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市 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 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 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机构(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确定。
2.6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全市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并对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市人民政府。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管理权限、突发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 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跨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 或有关部门批准。
预 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归口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 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予以宣传到位。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 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 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娄部队、武警,中央、省在娄单位,毗邻县(市、区)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跨国(境)的,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口头报告,在2小 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对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的同时,立即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报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 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督办反馈落实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市州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处置。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 现场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 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 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 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 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娄底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着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一对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 市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 实际情况向省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法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 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 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 系建设,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突 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 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作的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 治安维护
公 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 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 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护
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 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 经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 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及时、高效播发信息。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通讯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讯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 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
交通、通讯、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应,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的监测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各 级人民政府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 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 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要注重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 警、防范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预案体系与管理
5.1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县(市、区)人 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6.2。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6.4。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 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 和规范程序,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5.2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型企业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3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市 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 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司法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市教育 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方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 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并对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 培训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管理与实施
5.5.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印发。
5.5.2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5.5.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件
6.1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筹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计划、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电力、通信、石油、天然气、铁路安全事故和医药用品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医药用品等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上报、核定、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市政道路保障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秩序以及其他城市管理中的应急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动物疫情与控制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市水利局、市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市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承担政务信息安全应急管理责任,指示政府部门处理网络与政务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省无委办娄底管理处:负责公众无线电通信网络受到重大突发干扰的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
市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报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负责协调金融风险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台办:负责涉外、涉侨、涉台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娄底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娄底武警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火灾应急工作;参加抢险救援等其他有关应急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6.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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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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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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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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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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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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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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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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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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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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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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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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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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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与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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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与预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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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级别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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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预防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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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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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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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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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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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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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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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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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与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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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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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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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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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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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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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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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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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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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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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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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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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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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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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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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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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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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体系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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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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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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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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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 理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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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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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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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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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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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体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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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体系 |
6.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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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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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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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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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息(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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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市级 有关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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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传达领导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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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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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结束 (市政府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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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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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估 (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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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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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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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派工作组及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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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相关应急保障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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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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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专项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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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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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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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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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事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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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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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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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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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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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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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娄底市防汛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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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娄底市旱灾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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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娄底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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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娄底市地震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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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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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娄底市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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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娄底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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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娄底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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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娄底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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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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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娄底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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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娄底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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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娄底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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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娄底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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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娄底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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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娄底市城市供气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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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娄底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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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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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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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娄底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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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娄底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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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娄底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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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娄底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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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娄底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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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娄底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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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娄底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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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娄底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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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娄底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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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娄底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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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娄底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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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娄底市成品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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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娄底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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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娄底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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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娄底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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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娄底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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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应急预案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