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4—00019
娄政发〔2014〕1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2〕5号)等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3日发布的《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娄政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
(2014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8项、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6项、服务性收费8项。收费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
第五条对下列各项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
第一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5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城市绿化补偿费暂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20%收取;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湘价费〔2014〕60号文件标准收取外,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第二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楼、营房等非经营性项目,投资科 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含住宅等生活设施项目)及保障性住房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75%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湘价费〔2014〕60号文件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40%收取。
第三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运输、现代物流、旅游等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75%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城市绿化补偿费暂按标准的30%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湘价费〔2014〕60号文件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4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国家、省对上述项目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则从其规定。
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执行。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娄办〔2008〕45号)执行。
第七条各类高层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单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建 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收缴,并由市财政局与各执收单位核算。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外,其他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实行“一票制”收取。
第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书在发证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发放,由发证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把关。凡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少建人防地下室面积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保留的项目,须补交相关规费后才能发证。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附件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1.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执收单位 |
|||||
|
砖混 结构 |
钢混 结构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住宅类 |
57 |
78 |
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和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村民安置住房、部队军事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费营利性用房免收 |
免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办公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 |
57 |
|||||||||
|
商业类 |
104 |
|||||||||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湘价费〔2014〕60号 |
文件 标准 |
文件 标准 |
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收取1400元/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不再缴纳 |
标准的100% |
标准的100% |
标准的100%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3 |
白蚁防治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2.5 |
2.5 |
装饰装修房屋按3元/㎡收取 |
收标准的50% |
收标准的75% |
收标准的75% |
市房地产局 |
|
|
4 |
价格调节基金 |
市政府令〔2008〕第24号 |
4 |
5 |
免征 |
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40% |
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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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湘财综〔2008〕53号 |
10 |
10 |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80%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缓征 |
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40% |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
|
|
6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湘财综〔2003〕46号 |
2 |
2 |
使用散装水泥达到70%,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缓征 |
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40%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
|
7 |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
湘建建〔2006〕213号 |
21 |
28 |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工程量的3.5收取 |
暂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4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
2.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元)/㎡ |
备注 |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
执收单位 |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
1 |
文物考古调查和探手费 |
湘价费〔2001〕74号 |
0.2元/㎡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文物管理处 |
|
|
2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湘价费〔2006〕145号 |
1.5元/㎡ |
按损坏原地貌面积计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水利局 |
|
3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湘价费〔2004〕68号 |
2元/㎡ |
按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计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水利局 |
|
4 |
新菜地开发基金 |
湘价费〔1993〕25号 |
文件标准 |
按征用菜地面积计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蔬菜管理局 |
|
5 |
城市绿化补偿费 |
湘价函〔2010〕96号 |
文件标准 |
按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面积或减少规划绿地面积计征 |
暂时标准的30% |
暂时标准的30% |
暂时标准的30% |
市园林管理处 |
|
6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0.15元/㎡/天 |
按占道面积计征 |
收标准的20% |
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40% |
市市政维护处 |
3.服务性收费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
执收单位 |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
1 |
建筑渣土砂石处置费 |
娄价服〔2007〕14号 |
2.5元/㎡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40% |
按标准的50% |
市城管执法局 |
|
|
2 |
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 |
娄价服〔2007〕14号 |
3元/㎡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40% |
按标准的50% |
市环卫处 |
|
|
3 |
工程交易服务费 |
湘价服〔2009〕157号 |
文件标准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40% |
按标准的50% |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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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施工图审查费 |
湘价服〔2009〕94号 |
文件标准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40% |
按标准的50% |
市施工图审查中心 |
|
|
5 |
安监服务费 |
湘价服〔2009〕26号 |
工程造价的1.7‰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40% |
按标准的50% |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
|
|
6 |
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
国测财字〔2002〕3号 湘价服〔2010〕71号 |
文件标准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40% |
按标准的50% |
市规划勘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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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测绘服务费 |
国测财字〔2002〕3号 湘价服〔2009〕36号 |
文件标准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40% |
按标准的50% |
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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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和防雷工程施工跟踪监测费 |
湘价服〔2008〕114号 |
文件标准 |
按标准的30% |
按标准的40% |
按标准的50% |
市气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