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市工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问题日趋凸显,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5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
我市是能源原材料工业区,工业企业的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危害尤为突出,是全省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据统计,至2006年底,全市共有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1487个,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5.02万人,其中农民工3.2万人,占63.7%。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实现我市产业强市战略目标、构建和谐娄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认识我市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的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危害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引导各生产企业与社会各界增强前瞻意识,树立长远观点,克服短期行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狠抓职业病防治,积极主动认真务实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订防治规划;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应急处理经费和人防、技防措施;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有效预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
二、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察,收集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综合通报情况。
(二)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1、职业防治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和全社会重视参与”的运行工作机制。
2、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协调机制。卫生、安监、煤炭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错位、缺位和越位;市、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分析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策略,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4、市卫生、安监、煤炭、发改、规划、建设、经济、商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联合审查机制,对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审把关。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职业病防治设施设计未经卫生审查,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发改、安监、煤炭、规划、建设、经济、商务、工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进行后续行政许可。
三、建立健全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联审制度
对有重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据“三同时”规定,实行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安监、煤炭、经济、发改、规划、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批、评价、验收制,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真正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危害企业准入关。
(二)建立联合检查和信息专报制度
为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力度,减少对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与生产的干扰,建立定期联合监督检查制,除日常监督和案件调查外,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下级职能部门、基层政府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每年进行1-2次,每次抽查一定数量的单位,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专(兼)报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络和本辖区、本部门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的统计综合和上报工作。
(三)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市、区、经开区)、乡(镇)间要逐级签定责任状,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和工作目标。在开办、引进、审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严格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领导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职业病救助制度
要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制,确保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造成暂时或永久劳动能力丧失或死亡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和补偿。对原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政府职能部门要督促其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原所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能确定的,政府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困难救助。
四、加强防治监督体系建设,依法严格监管
要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卫生监督、疾控、安监、煤炭等部门在依法监管中的必需经费与设施条件。健全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执法能力。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采矿、冶炼、建材、化工及其他有害化学品危害单位的监管。要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的执法和监控,实行强制监督、监测。对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重大职业卫生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公示,限期整改,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隐患整改制度;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各级政府要支持卫生、安监等部门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遏制重大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督促各职能部门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以国家每年4月下旬《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契机,大力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要坚持面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又要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病危害特点,深入到重点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要依法建立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定期培训制度,不断强化职业病防治观念,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和应尽义务。要落实劳动者上岗培训制度,不断普及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依法维护健康权益意识。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防治职业病意识,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小康娄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题词:卫生职业病防治△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印发
娄政发〔2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