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发〔2006〕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419个, 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发展规模不大,实力不强,内部组织机制还有 待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覆盖面和带动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规范、健康发 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06]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
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随 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兴办了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这是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形 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 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 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其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 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其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 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四,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建设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因此,各级党委政 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 展。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以当地主导产业为依托,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目的,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大力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数量上增加一批,质量上提升一批,制度上规范一批,机制上创新一批,引 导其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着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会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坚持以多元化参与、多渠道发展为方式。在坚持以生产经营农民为主体的基础上,鼓励各类有特长的主体创办和领办专业合作组织,允许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坚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促进合作组织发展和提高。加强典型示范,制定扶持政策,方便注册登记,增加财政投入,改善合作组织的发展环境。
坚 持试点示范引路的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有一个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揠苗助长、急于求 成。要把功夫下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生产和经营上,有条件的可以自下而上自愿地联合,但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要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 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从现在开始,经过五年的努力,到2010年全市达到如下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达到1000个,其中50%以上的达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年产值过千万元的达到20个,培育省级和市级示范合作组织60个;30%以上的农户加入各类合作组织,30%以上的农产品由合作组织销售,牲猪和草食动物、优质稻米、果蔬、中药材、楠竹等五大产业建立起农产品行业协会;培育5个省级农产品知名品牌;建立一支热爱合作组织工作、业务能力较强的指导、辅导员队伍;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网络系统。
三、积极引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一)、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加快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是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根基。各地要以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在促进牲猪和草 食动物、优质稻米、果蔬、中药材、楠竹等五大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组织,加快提高五大优势 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基地农户的组织化程度。
(二)、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积极牵头兴办。鼓励农村运销、种养大户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运销、技术 等优势。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牵头领办合作组织,发挥其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务体系等优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合作组织,发挥其基层组织优势。鼓励 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鼓励农机服务大户牵头创办农机合作社,发挥农机大户装备、技术、服务等优势。
(三)、 鼓励结合实际多类型组建。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发展主要提供技术、信息、劳务 或农机等服务的服务型专业协会。可以在乡(镇)村范围内发展,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
(四)、积极推进合作组织规范发展。按照农业部和省颁布的示范章程要求,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 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积极推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 统一销售。坚持民主管理,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民主决策合作组织重大事项。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按产品交易额和股金额相结合 分配盈余。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直接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财政支持“三 农”的重点之一。从2006年起,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规模,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成员培训 等试点示范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的贷款,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对一些规模较大、跨区 域联合、带动作用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市政府给予重点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各级农业部门在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 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中,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林业、水利、移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 目安排上,也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实行税收优惠。市、县(市、区)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1号)等 涉农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作组织及其成员销售自产农产 品、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加工后销售的仍属国家税务总局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按 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农民个人、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费用发票,按实际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 项税额。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各类 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等所需用 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 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四)、提供信贷支持。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 排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鼓 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信贷支持的重要对象,并在支持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
(五)、简化登记手续。在国家相关法律出台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先向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局申请确认, 办理认定批复手续,然后视情况到工商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一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 事内部服务活动的专业协会,向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市、县(市、区)工商和民政部门要简化手续,依法依规予以登记,核 发证照。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凭执照到所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资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自有资产承担 全部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六)、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标准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商标注册和质量认证,实 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生产,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品牌。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民培训、农技推广、农产品标准化实 施和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
(七)、鼓励和支持开拓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 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准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 产资料的购销业务。
(八)、鼓励和支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商务部门要给予支持。
(九)、鼓励和支持有知识有技能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 照在岗农技人员执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手续,其工作时间可 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实 行“绿色通道”管理。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鲜活果品、蔬菜及畜禽产品,经检疫合格后,任何部门不得非法拦截、查扣。对符合条件的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整车运销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湘政发[2006]1号 文件的要求,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帮助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根据本地实际,从组织机构、目标责任、工作措施等方面做好落 实文章,特别要制定出台扶持政策,落实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娄底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市、区)农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的指导,认真总结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和典型,抓好示范引导,促进其更快更好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着力搞好基层干部、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 乱摊派和乱罚款。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努力 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组织,促进现有的合作组织提升发展水平。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