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文件
娄政发〔2008〕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在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规定(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在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
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增强城市聚集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十七层以上(含十七层)住宅和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三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区域规划布局条件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满足日照、采光、通风、净空、环保、消防安全及其他有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设高层建筑,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在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建筑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提高规划设计档次和施工建设水平,使高层建筑成为城市景观。
第五条建设高层建筑,必须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和其他行政许可等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业主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认真做好建筑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工作。
第七条对用地面积在40000m2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0%以上的住宅小区奖励0.2的容积率;对用地面积在70000m2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30%以上的住宅小区奖励0.3的容积率。
第八条对高层建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十七层以上(含十七层)至三十层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三十层以上部分(含三十层)全免。
第九条高层建筑必须按规定就地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没有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的,不能享受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的优惠。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从2008年2月24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两年。凡在2008年2月24日以前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建筑方案,并且在2008年6月30日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高层建筑,有关政策仍按娄政发〔2006〕1号文件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筑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