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3—00010
娄政通〔2013〕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开展整治饲养家禽、
建筑物屋顶阳台乱堆乱挂和公共区域违规种植
蔬菜行动的通告
为改善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中心城区开展整治饲养家禽、建筑物屋顶阳台乱堆乱挂和公共区域违规种植蔬菜等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娄底中心城区主次道路、街巷以及小区、院落、房屋(棚架、库房)内,圈养、放养鸡、鸭、鹅、猪、牛、羊、兔等家禽家畜。
二、居民饲养宠物应当凭宠物检疫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宠物健康合格证,并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养护,不得在城市公园、广场、商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遛狗,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三、娄底中心城区内所有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搭棚架等构筑物,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不得种植瓜果蔬菜。
四、娄底中心城区内所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形态。临街建筑物阳台外面不得晾晒衣物等。
五、严禁在城市绿地和公共场地以及已征土地上种植蔬菜。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在2013年5月15日前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