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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退耕还林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08/18 3.2k 阅读 89 点赞

    娄政发[2002]12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退耕还林项目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退耕还林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退 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和历史负责的 态度,充分认识到退耕还林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强化措施,真正把退耕还林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娄底市退耕还林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退耕还林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及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的其它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三条 退耕还林项目实行报账制。各县(市、区)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林业部门检查验收,退耕农户凭林业部门发给的验收卡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予钱粮补助。

  第四条 退耕还林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严禁边治理边破坏;

  (三)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四)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制定退耕还林经营模式,科学选择树种;

  (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六)坚持退耕还林与农田基本建设、生态移民、农村能源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扶贫攻坚相结合。

  第五条 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第二章 政策规定

  第六条 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省批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第七条 纳入退耕还林的坡耕地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由国家给予粮食和现金补助,其补助年限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暂按8年计算,补助标准为:

  (一)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进行了抚育,每亩补助粮食(原粮)300斤、现金20元。

  (二)以后每年完成幼林抚育,林木保存率达到验收标准,每年每亩补助粮食(原粮)300斤、现金20元。

  第八条 凡纳入退耕还林项目的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造林当年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所需种苗的价款超过每亩50元的,其超过部分由林权所有者承担。

  第九条 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同步进行。以县为单位调剂,在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同时要配套完成荒山造林任务。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户退户还、自退他还、此退彼 还、以工代还等机制,确保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的完成。要严格区分退耕地和荒山两种造林地类,不得把荒山当作退耕地;严禁毁林造林,严禁毁林开荒,严禁与 其他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相重复。

  第十条 退耕还林后禁止林粮间作,但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不翻动耕作层的情况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第十二条 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连续三年未耕种)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的政策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

  第十三条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和林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第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在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下,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 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要坚持按生态优先、区域治理、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先选择江河源头、大江大河两岸、水库周围、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周围、石质山地等 生态区位重要且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并优先安排在领导重视,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进行,不允许将任务平均分摊到乡、村和农户,严禁撒“胡椒面”。规划设 计工作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和乡(镇)作业设计说明书。规划设计成果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县级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计划等部门编制,报市审核,报省审批。县级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和目标、建设 布局及建设方案、种苗生产和供应、投资概算与资金来源、效益分析与评价、主要保障措施等。上报的县级实施方案,应由文字报告、有关统计表格、立地条件类型 表、造林模型表和项目总体布局示意图等组成。

  第十八条 作业设计以乡(镇)为单位,由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上级审批同意的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报市林业部门审批。其方法以小班设计,以片成图,以乡(镇)编写说明书、以县汇总。作业设计成果资料由作业设计说明书、有关统计表格、作业设计图组成。

  作业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区域治理、相对集中、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生态主体目标的原则,还经济林的比例不能超过20%。以生态效益为主,且造林密度在100/亩以上的兼用树种的造林,可列为生态林;

  (三)坚持技术先进、设计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立地、遗传、密度、模式四个方面,积极推广先进营造林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坚持营造混交林。造林小班采用针、阔混交方式,要求阔叶树所占比例达到30%以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大力发展楠竹;

  (五)要严格控制水土流失。退耕地与荒山造林均不允许全垦整地,要保留山脚、山腰、山顶原生植被带,沿等高线成品字型进行挖穴造林;

  (六)退耕地造林方式必须全部为人工植苗。

  第十九条 在编制乡(镇)作业设计的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将设计面积落实到退耕农户,并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填发分户档案卡。填写合同、档案卡,要求规范、准确、完整、及时。

  退耕还林合同书和分户档案卡是供应种苗、检查验收、发放钱粮补助、核发林权证、核减农业税的重要依据。退耕还林合同书和分户档案卡及统计表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户各持一份。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造林面积、施工质量、成活率、保存率、幼林抚育、管护情况、良种使用情况、确权发证、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成果及资料档案等。造林检查验收在造林当年春、秋季进行;退耕地幼林抚育及保存情况的检查验收在造林当年至第8年(还经济林5年)内的每年秋季进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保存率检查在造林后第3年进行。不得与国家其它林业重点项目造林重复验收。不得跨年度重复验收。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质量合格主要内容:

  (一)成活率≥85%

  (二)造林后没有林粮间作;

  (三)种苗必须是良种壮苗,具有“一签两证”;

  (四)按标准进行了抚育;

  (五)具有作业设计。

  第 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按县自查,市、省复查,国家核查的程序进行。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县级自查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逐乡、逐村、逐 小班、逐地块进行全查。造林或抚育验收合格后,退耕地造林要逐村造具以户为单位统计到地块的造林或抚育验收合格面积统计表;荒山造林以村为单位造具统计 表。县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各乡检查验收情况,编写检查验收自查报告(附竣工小班一览表、竣工验收图),上报市、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查。验收后,县(市、 区)林业部门要尽快填发农户检查验收卡,退耕地由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土地经营承包证进行清理和完善。

  第五章、种苗供应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种苗生产、供应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种苗质量检验、抽查及种苗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种苗生产应当遵循“超前准备、立足本地”的原则,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供应。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根据工程计划,提前作好种苗 规划,负责组织种苗生产,带头建立自己的育苗基地,充分发挥国有苗圃育苗的龙头骨干作用,积极鼓励专业户育苗,大力推行芽苗移栽和容器育苗,采取多种形 式,尽可能育足苗、育好苗。原则上不许到市外调苗,确需从市外调苗的,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搞好植物检疫,把好苗木质量关。实行种苗质量终身负责 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种苗质量管理,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购买、使用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良种使用证、种子质量检验证及植物检疫证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的种子。

  第二十六条要加强林木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凡未获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凡是不具备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不得用于工程造林。

  第二十七条严格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管理。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县(市、区)种苗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意见审核后下拨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补助款5日内应足额划拨到本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造林后,县(市、区)林业部门要及时与退耕户结算种苗费,造具退耕还林种苗费结算卡,当年如有剩余,其结余款只能用于退耕户造林后期的补植、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粮食和现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 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由县(市、区)政府按“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兑现到户,减少环节,降低成本”的原则统筹安排,一般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市、县储备粮。

  粮食供应品种原则上以稻谷为主,也可根据农户的要求,供应同等价值的其它品种的粮食。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市斤0.7元折价计算,市财政按每市斤原粮预留0.02元作为全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风险调控基金,专户储存市财政,由市政府掌握;按每市斤0.68元 下拨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当年如有节余,其结余款作为县(市、区)退耕还林粮食供应风险调控基金存县(市、区)财政专户,由县(市、区)政府掌 握,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补助期内的粮食补助,如有缺口,由县(市、区)政府自行解决。粮食调运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 农户。

  第三十条 补助资金拨补渠道。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对县(市、区)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县(市、区)财政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账,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价由各县(市、区)粮食部门会同财政、林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顺价销售的原则,结合当地当时粮食销售市场价提出建议意见,经同级物 价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年一定。粮食供应部门必须按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供应价供粮和结算。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粮食部门凭林业部门提供的到户合格面积统计表和农户出具的由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地造林验收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发放粮食。

  第三十三条 退耕还林的现金补助(20/亩),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凭林业部门提供的到户合格面积统计表和农户出具的由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地造林验收卡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发放。

  第三十四条 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月向县级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月报表。月报表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销售价格、调运费开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财政专户中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农业税征收减免

  第三十七条 退耕还林地实行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原常年产量低于或等于300斤的,应先按原农业税税额扣除农业税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退耕户;原常年产量高于300斤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再将补助粮发放给退耕户。

  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

  第三十八条 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县粮食部门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退耕户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实本县(市、区)因实施退耕还林而减收的农业税收入,逐级向上申报,争取中央财政的补助。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退耕还林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将退耕还林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已成立市退耕还林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分管副书记、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计委、农办、林业、财政、粮食、审计、物价、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退耕还林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退耕还林工作办公室挂放市林业主管部门,安排全额拨款专用事业编3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各县(市、区)都要相应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退耕还林实行各级政府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将退耕还林的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县、乡两级也必须签订责任状, 明确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落实项目实施的领导责任,并将退耕还林工作实绩与县、乡干部政绩评价、考核挂钩。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 层,真抓实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第四十三条 计划、林业、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计划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规划审核、计划汇总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退耕还林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种苗管理、检查验收以及有关日常工 作;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供应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效益观测、监督监理、资料建档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和前期启动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按省里下达娄底的退耕还林总任务每亩每年1元的标准给市林业局安排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按每亩不少于12元的标准安排配套工作经费,其中安排给县(市、区)林业局不少于10/亩,项目乡(镇)2/亩。

  第四十五条 对已完成的退耕还林造林,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制订严格的管护制度,落实护林责任制,实行封山禁牧,防止人畜破坏,对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补植,保证实效。

  第四十六条 对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效果不好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工程质量差,弄虚作假,虚 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影响全市声誉的单位,市里将在五年内不再为其安排和申报新的项目,并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退耕还林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退耕还林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