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2026年娄底市应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娄底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科室起草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送审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及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情况
(一)制定必要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工作,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复工复产评估,切实提升我市煤矿本质安全水平,严防“带病复产”,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2024年1月24日)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2016年2月6日制定,2017年3月6日修正)
4.《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2019年1月9日)
(三)开展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情况,同意发文。
二、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2026年4月17日,朝晖市长组织学龙常务副市长、市应急管理、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律顾问罗光宇对《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复工复产评估工作方案》(草拟稿)进行了会商审核,由市应急管理局重新制定并进行修订,印发制定规范性文件。
根据会商要求,市应急局于4月17日立即组织人员起草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17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4月18日上午,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三个产煤县市应急局向我局反馈了意见,另外征求了涟源市杨梅山煤矿、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新化县芦茅江矿业公司一井等3家煤矿企业,共收到12条建议,市应急局组织会商后,采纳9条、3条未采纳(征求意见表附后)。
4月18日下午,市应急局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和市司法局进行了多次商讨,形成《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4月20日,市应急管理局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实施方案》,同意修改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三、主要内容及可行性、可操作性分析
(一)《实施方案》标题
针对煤矿行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应急局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更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实施方案》中的验收范围
1.明确由监管部门负责验收是由市、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根据市司法局和市检察院的反馈意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已明确“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市、县应急局按照日常监管权限,由市、县应急局分级组织。
2.明确由市、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的情形。重点强调在春节后复工复产时,上年度存在6种情形的煤矿,是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中“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具体阐述,既未突破上位法,也保证了全市煤矿都应由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设置的6种情形较合理合规。
(三)《实施方案》中的验收标准
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工复产基本条件以及问题隐患整改,既满足了法定要求,也符合问题整改要求。
(四)《实施方案》中的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向县级应急管理局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不能越级申请。
2.组织验收时,市应急管理局委托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进行现场评估。
3.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合格,满足复工复产要求”“评估合格,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方可复工复产”“不合格”等3种评估结论。市、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评估结论组织专家组复核或再评估。
4.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根据第三方机构以及市、县应急管理局复核意见进行审批。
(五)《实施方案》中的工作要求
1.根据监管权限,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确保县市政府和监管部门权责不落空。
2.严格规范第三方服务,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按程序采购第三方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确保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严格落实煤矿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