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的期盼,更好的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要求,娄底市司法局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制定《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旨在通过科学界定补贴标准、规范经费使用、强化管理监督,建立更加符合娄底实际、更具激励性和规范性的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从而有效激发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其自愿提高法律援助质效,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参照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模式制定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包括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五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今年6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25〕3号)对湖南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值班补贴等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制定差别化办案补贴标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分为下几部分:
1.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
2.第三条: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发放的基本原则。
3.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各种类型、各个阶段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发放的基本标准。
4.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发放标准。
5.第十二条:明确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的流程。
6.第十三条:明确本办法所适用的情形。
7.第十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施行日期
经娄底市司法局党组集体讨论审议通过,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本试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因本试行办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仍有部分未结案和发放补贴,该类案件按照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司法局《娄底市本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细则》(娄司法〔2016〕5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