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娄底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2024年6月20日,娄底市财政局印发了《娄底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娄财债管〔2024〕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债券项目有序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232号)
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债管〔2023〕55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设十一章,共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第一至第三条),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出台的文件依据、定义和原则等;第二章部门职责共四条(第四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财政部门、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相关职责和工作要求等;第三章资金使用共六条(第八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负面清单管理及专项债券资金在拨付、使用、调整等环节的流程和规范;第四章配套融资共五条(第十四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实行配套融资的条件及要求,专项债券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及分账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章资产管理共两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如何进行专项债券资产的管理;第六章本息偿还共五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要求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偿还债券本息,对未及时足额偿还的将采取惩戒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共四条(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调度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债券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八章绩效管理共四条(第三十至第三十三条),要求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第九章信息公开共两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要求及时公开政府债务相关信息;第十章责任追究共五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对专项债券资金在各环节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一章附则共一条(第四十一条),明确了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