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2、《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蕾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
3、《娄底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娄发〔2023〕7号)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综合考虑入托家庭的可承受能力及机构运营成本,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普惠托育收费标准。
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按照政府协议价收取婴幼儿保育费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幼儿园内的托班,已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主要内容
1、认定条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条件如下:
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合理定价,收费行为,服务质量,风险防控。
2、认定程序
凡同时满足认定条件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流程申请,审核,公示,签署承诺书,报备。
3、退出机制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自愿退出普惠或者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应当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