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对《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娄医保发〔2021〕2号)进行了修改,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依据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走流程、解难题、优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娄医保发〔2021〕2号)提供材料作出修改,其他政策待省级文件出台后再做调整。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删除了娄医保发〔2021〕2号中申请报销生育(节育)医疗费用需提供材料中的“(6)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 。
二是删除了娄医保发〔2021〕2号中申请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交材料中的“(5)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
删除以上内容后,减少了申请人材料提供,方便了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