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市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体系,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2)176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挂靠经营的通知》(湘建明电〔2022〕50号)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娄底市范围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四、重要内容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从设立原则、设立条件、投入使用、外观要求、公示内容、行为要求、应急处置、停业歇业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如应当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设;设置相应的警示色和各类标志标识;经安全评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时应当遵守的六条规定;停业、歇业应当经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等。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从从业条件、从业资格、基本职责、禁止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如应当由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接受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以个人名义或采用挂靠企业的形式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配送服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六项职责和禁止的六项行为等。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从车辆要求、车辆外观、车辆编号、装载、行驶、停放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如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电动车或其他非两轮机动车,由企业购置并依法办理号牌;配送服务车辆由燃气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车”管理;配送服务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配送服务车辆装载气瓶总容积不得超过核载量;在配送服务中临时停放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载有气瓶时,不得进行充电或加油操作等。
(四)用户端设施安全检查:从钢瓶与燃气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更新、隐患排查、安全供气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由燃气企业负责对本企业产权钢瓶和用户产权的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明确入户安检的具体内容;明确发现用气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供气企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