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了《娄底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就相关政策就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综合行政执法理念,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遵循依法依规、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最小损害、公开透明等原则,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娄底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依据
《清单》是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
(一)本《清单》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种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辐射的区域范围和人群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此处是指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违法行为对城市管理秩序造成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4、“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管执法部门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5、“危害后果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对城市管理秩序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二)本《清单》主要涉及免罚情形共计21条。其中,涉及城市综合管理方面4条,涉及城市道路方面4条,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5条,涉及垃圾管理方面 3条,涉及城市绿化方面2条,涉及大气污染方面1条,涉及环境保护1条,其他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