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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娄底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1/12/09 9.3k 阅读 316 点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2021年12月9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娄底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了破解环境受损、公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状况,党中央部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任务。从2016年初启动至目前,已历经五年多时间,其中试点两年,试行两年,全面推行近两年。在2018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试行。从2020年起,进入正式实施,全面推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娄底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我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文件,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原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弥补了制度缺失,明确了索赔主体,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和赔偿责任,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三是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二、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进展情况 

为落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及要求,2018年,我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启动办理了我市第一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为解决案例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据国家、省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文件结合娄底市的实际情况,2021年初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本实施方案。经过多次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2021年12月9日经娄底市政府常务会22次会议审议通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施行。

2018年以来我市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件,2021年我市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全市生态环境、国土、住建、农业、水利、城管、林业等7个部门启动37件,已完成生态环境修复29件,至此,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案例实践已普及推开。我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2.25案、11.23案、新化县X煤矸石砖厂石灰厂和涟源X采石场等一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得到了修复和赔偿,全市已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88万余元,生态修复种植树木6800多棵,种植草籽生态复绿50800多平方米,共恢复、修复土壤1200万平方米,清理危险废物以及疑似危险废物568吨,清除污染土壤3868吨。

下一步,我市将以《实施方案》为遵循,以案例实践为重点,抓好案例筛选和案例实践工作,以案例实践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以指导我市正确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为目标,认真贯彻国家及省里确定的“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和省里相关制度,在总结案例实践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工作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调查、资金管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前瞻性。

《实施方案》从适用范围、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以及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内容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 

1、拓展了线索来源。(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案件中,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2)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3)违法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较大、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群众高度关注的;

(4)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5)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中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6)在省政府划定的娄底市生态保护红线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7)日常监管、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和执法巡查中,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8)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事件中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9)其他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另外,《方案》明确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2、明确了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性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费用;调查、现场踏勘、鉴定、评估等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3、明确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娄底市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的赔偿权利人为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相关单位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承办单位,以及各配合单位的职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按照属地原则,市域内跨县市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级责任单位承办;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指定承办主体。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4、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要求。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根据案情需要,经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期。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5、规范委托鉴定评估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关键,为查清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对于损害赔偿数额小于30万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的或者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对改善环境质量有明显作用的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

6、建立了磋商机制。明确了磋商的原则、形式、依据、内容、磋商的部门以及磋商不一致的解决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赔偿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管理主体与责任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就修复与赔偿问题以鉴定评估和专家意见为基础,进行沟通协商,弥补了公益诉讼“费时耗力”的短板,提高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执行效率

7、建立了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保障机制。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的报告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开展修复。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和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可以由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单位。 

四、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几点要求  

推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成员单位的全面参与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一阶段,将着力完善工作机制、抢抓工作进度、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认真研读学习国家、省和市相关制度文件,学通吃透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面推开案例实施,以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是要压实主体责任。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责任单位要立即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排查、梳理,相关部门要抓紧调查核实,加快推动案件进展;要做好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单位的指导和帮扶,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文件的解读和具体案例办理程序的具体指导工作;要加强调度,对各部门案件办理数、每个案件的进转情况要及时跟进汇总。

三是要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与修复执行等赔偿过程中,强化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对象、程序与方式,对其中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强制信息公开。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