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政策政策解读

娄底市水利局关于《娄底市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1/11/08 1.6w 阅读 107 点赞

一、出台背景

我市山塘安全管理薄弱,塘容淤塞、塘堤破损、塘库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大多处于病险运行状态,抗旱保水作用日渐减弱,防汛安全风险逐年增大。

1、山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晰。目前,我市暂未出台山塘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山塘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当时均没有成立相应的管理单位,也没有固定的管理责任人,一般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承包人负责山塘的运行管理,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任务不具体。

2、山塘安全管理经费无保障。一是山塘的运行管理费用缺乏固定来源。二是病险山塘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困难,山塘淤塞、塘坝及放水设施破损、水体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大部分巡查人员由村干部或承包户兼任,基本上是无偿履职,导致巡查责任落实困难。

3、山塘安全管理技术力量不足。一是山塘管理责任人对自己需要承担的职责不清楚。二是业务培训不到位。三是基层懂技术,并从事水利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在汛期难以胜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山塘日常管理,加强山塘防汛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充分发挥山塘在解决农田灌溉、农村饮水安全和水旱灾害防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农田水利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

第一条 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

第二条 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规定了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 规定了山塘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五条 明确了山塘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

第六条 明确了山塘安全管理巡查制度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规定了山塘安全管理巡查内容。

第八条 规定了危害山塘安全行为的范围。

第九条 规定了病险山塘汛期严控蓄水。

第十条 明确了巡查责任人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明确了水利部门的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明确了山塘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明确了山塘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明确了《办法》实施起始日期。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农田水利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田水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第四款规定: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容积1-10万立方米的骨干山塘及高坝塘、屋顶塘、饮用水源塘等重要山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