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哪些资助参保政策?
答: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过渡期内,纳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参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执行。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坚持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新的资助参保政策统一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时执行。对动态调整纳入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返贫致贫人口,统一从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不对特定人群实施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或取消住院起付线等倾斜支付。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不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六重保障措施统一转换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
三、清理取消了哪些过度保障政策?
答: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取消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提高10%和住院费用报销财政兜底政策(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在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经转诊程序在县域外住院医疗政策范围内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巩固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照全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93元)的50%左右确定,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待遇普惠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五、医疗救助对城乡居民困难群众有哪些托底保障政策?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终止健康扶贫期间医疗救助政策,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全市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基础上,分类分档施行住院、门诊医疗救助政策以及再救助政策。
1.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达到救助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规定比例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不设起付线,市域内就医以及按规定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2)二类救助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市域内就医以及按规定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起付线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2021年起付线为11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3)三类救助对象(指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下同):市域内就医以及按规定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起付线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2021年起付线为55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4)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2.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规定比例救助。
(1)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33种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本年度内未因此病产生住院费用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3.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2021年再救助起付线为55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家庭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乡村振兴部门初审公示、县级乡村振兴和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等规范程序审核,给予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救助起付线的50%倾斜救助,确保不发生因病返贫致贫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