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是由娄底市公安局、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娄底市场监督管理局、娄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性质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通告》未超过各制定主体的行政权限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
三、《通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31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是结合执法需要和本地实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申和具体化,没有超出上位法允许的权限,没有违反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精神。
四、《通告》由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草后,征求了其他共同制定主体单位的意见,履行了有关程序。
五、《通告》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六、《通告》所公布的典型管理措施:
1、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2、严禁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或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手续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3、严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