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娄底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就医保政策执行不力问题对娄底市中心医院、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2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了约谈。
约谈会上,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人通报了2020年医保基金审计中发现的医院存在单病种包干结算执行不力问题及近日部分参保人投诉市中心医院未履行医保自费项目告知义务、诱导参保人住院期间门诊购药、自付费用项目多等问题。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该中心负责人从法律法规、医保政策、协议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并提出了整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医保制度规范落实;二是加大整改力度,聚焦问题,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三是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整章建制,全面提升医院医保工作水平。

2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表示,一是认真整改,坚持问题导向,立即对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反馈的问题整改到位;二是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医保政策执行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及奖惩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将此次约谈指出的问题延伸至其他容易忽视的不规范医疗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努力打造参保人满意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增强参保人的就医体验感和满意度。
党史学习教育启动以来,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坚持以党建为统领,以人民为中心,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思想伟力、政治定力、奋进动力。聚焦群众看病就医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高度重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积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精神,把学习教育成果切实转化为推动医保发展的“真招数”,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就医体验度和医保满意度,以实际行动向建党百年献礼。(邱溢华)
延伸阅读: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强调,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