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必要性
1. 起草背景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省市县三级不再保留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各项工作归口应急委员会或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自然灾害类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函〔2025〕3号)要求加快推进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且要求于2025年3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和发布,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2. 娄星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基本情况和修订的必要性
《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娄星防指发〔2023〕9号)、《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娄星安委会发〔2021〕10号)、《娄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娄星森指发〔2023〕1号)、《娄星区地震应急预案》(娄星安委会发〔2021〕9号)、《娄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娄星减委发〔2021〕2号)和《娄星区抗旱应急预案》(娄星政办发〔2018〕12号),其中《娄星区抗旱应急预案》在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前编制,其他5个预案在机构改革后编制,各预案部门应急工作职责及部分条款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不符合新颁布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等的要求。为切实提高娄星区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组织修订上述应急预案。
3. 起草准备情况
为高质量完成娄星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区应急局党委研究决定2025年2月28日成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领导小组,采用询价方式于2025年4月17日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共同组成编制小组。编制组调查研究了全国各地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特别是详细研究了应急管理部2023年全国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工作现场会召开地长沙市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22〕4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8个预案的通知》(雨政办发〔2023〕19号)等相关信息资料,对本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进行了可行性调研和评估。
二、起草过程
本次修订期间,编制小组广泛收集和研究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搜集研究国内各地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资料,对全区开展全方位全面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深入进行风险分析。在风险分析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各预案框架体系和主要原则,根据娄星区机构改革职能配置,以及省、市相应的上位应急预案,编制了《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等六个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草稿,印发区应急局各股室和有关人员,并于2025年6月19日组织专题会议就预案修订征求意见和讨论,编制组进行认真修改后形成预案草案。
本次预案修订期间多次与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和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后,于7月28日向区直48个部门和单位发送了《关于征求〈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等6个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及各预案征求意见稿文本,并在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等6个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娄星应安委(娄星食安委)办函〔2025〕35号)。征求意见期满后共收回49份部门意见(其中有20份提出了修改,无意见29份)。共收到各部门意见建议54条,主要涉及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职责、响应条件指标、信息共享和发布、以及应急资源等方面内容。大部分意见建议均已采纳和修改,少数建议也已与建议人就修订情况进行了沟通。对于武警娄星中队提出的关于信息共享的打破数据壁垒,加强协同响应建议,有待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将包括武警娄星中队在内的更多部门、单位、社区、村组和特殊群体(如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纳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使预警信息真正发挥预警作用,使广大群众得以及时转移避险。
2025年9月4日区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娄星区6个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评审会,聘请了娄底市应急和安全生产专家库4名专家和省专家库专家1名(湖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参加评审,以及区应安委成员17个预案涉及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评审会议,各位专家共提出评审意见48条,参会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共42条。预案编制组针对每条意见建议反复研究讨论,作出处理和修改,形成预案审议稿。审议稿经区水利局党组会研究通过,报区级主要领导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原则同意通过。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1. 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湖南省林业条例(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1号)
2. 参照的规范性文件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8号)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22〕48号)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20〕99号)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8月28日修订)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13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19〕4号)
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国汛办〔2022〕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11〕20号)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025〕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8〕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号)
娄底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娄政办发〔2024〕6号)
娄底市抗旱应急预案(娄政办发〔2017〕8号)
娄星区抗旱应急预案(娄星政办发〔2018〕12号)
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 590-201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规范(DZ/T 0449-202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 064-2019)
3. 参照的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娄星发〔2024〕2号)
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应急厅函〔2023〕231号)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减救办发〔2024〕13号)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14号)
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30号)
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林规发〔2016〕178号)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2024)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8〕3号)
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
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自然灾害类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函〔2025〕3号)
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转发国家防总《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湘防指函〔2020〕12号)
湖南省巡堤查险工作细则(试行)(湘应急委办发〔2025〕5号)
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函〔2025〕38号)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和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函〔2021〕30号)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函〔2024〕19号)
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湘震指发〔2020〕1号)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湘减发〔2020〕2号)
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森林火灾报警及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森防办函〔2023〕8号)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长〔2023〕4号)
湖南省森林火情早期处置规范(试行)
娄底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娄政办函〔2021〕19号)
娄底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娄震指办函〔2023〕2号)
娄底市防汛应急预案(娄防指发〔2023〕5号)
娄底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娄防指发〔2023〕14号)
娄底市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娄震发〔2021〕2号)
娄底市中心城区超标洪水防御预案(试行)(娄防指发〔2021〕27号)
娄底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娄减委发〔2021〕3号)
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娄政办函〔2021〕26号)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职能职责的通知(娄自然资发〔2023〕26号)
关于建立常态化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的通知(娄森指发〔2022〕13号)
娄底市娄星区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娄星办〔2019〕11号)
娄底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娄减委发〔2021〕2号)
娄星区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娄底市娄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应急管理专家库的通知(娄星应急发〔2025〕12号)
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娄星防指发〔2023〕9号)
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娄星安委会发〔2021〕10号)
娄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娄星森指发〔2023〕1号)
娄星区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娄星安委会发〔2021〕9号)
娄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娄星减委发〔2021〕2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望政办发〔2022〕4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8个预案的通知(雨政办发〔2023〕19号)
四、制定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预案修订总体框架
1.修订原则
(1)健全组织指挥体系。各应急预案修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中央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理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办事机构职责任务、成员单位分工,明晰工作职责界限和责任衔接,既要避免出现职能重复、工作重合,也要防止责任落空、工作脱节。
(2)完善指挥协调机制。各应急预案明晰坐镇指挥与靠前指挥的关系,明确防汛抗旱等应急工作关键期有党政负责同志在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统筹协调,把握全局,避免出现只关注点、不掌握面的问题。预案还明确重要险情灾情现场要有党政负责同志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必要时可设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3)强化会商分析研判。各应急预案明确多部门联合会商研判机制,规定区应安委办公室要根据监测预报情况,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专家对灾害风险、发展态势等,滚动开展联合会商,通报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共同研判自然灾害以及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工作重点,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4)实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应急预案落实部门单位应急响应协同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到应急指挥中心联合值守、集中办公等措施,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专业优势互补,形成防灾抗灾合力。规范信息管理,健全信息报送与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报送方式、时限要求,确定信息报告的内容、报告程序、核实发布等流程,实现灾害信息的分级上报、归口管理、及时共享。
(5)加强预警响应联动。各应急预案明确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统筹考虑气象水文预报预警和灾害预防,将大范围、高强度、可能致灾的强降雨预警信息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科学建立预警信息与应急响应间的联动关系,做到应急响应启动关口前移。红色、橙色预警对应的响应行动有刚性约束措施,坚持生命至上、避险为要,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人员提前转移避险等措施,真正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6)细化应急响应行动。各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等级响应行动具体措施,针对值班值守、会商研判、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派遣、坐镇指挥调度、信息报送、应急保障、巡查防守、人员转移、社会动员、灾害救助等作出具体安排。细化气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承担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明确交通、电力、能源、通信、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应安委的监督考核范围。
(7)提高预案管理水平、强化应急预案衔接。按照“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各应急预案须与娄星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娄底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做好衔接。
2.应急组织体系
(1)根据《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娄星发〔2024〕2号),娄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娄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娄星区减灾委员会、娄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合并为“娄底市娄星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因此本次修订依据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印发的《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应对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需要,拟成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和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指挥协调应对防汛、抗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和自然灾害救助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防汛、抗旱和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地质灾害、地震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或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牵头组织。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地震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依据《娄底市娄星区机构改革工作方案》,调整和完善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依据省应急委办公室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印发的《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自然灾害区应急指挥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预案管理
(1)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完善了宣传、培训和演练以及奖励与责任追究的相关要求,明确各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修订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2)区应安委办公室及时修正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联系人通信方式,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应急通信上传下达准确及时传达到位。
(3)预案编号。本次编制和修订采用了规范的预案编号方法,编号为“娄底市娄星区”首字母,预案名称首字母和预案序号(如LDSLXQ-FXYJYA-2025001,表示“娄底市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机构名称-预案名称),2025001为“2025年第1号预案”,版本号1.0-202509,表示2025年9月第1版首次发布)。
(二)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
《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共分为七部分,包括总则、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预警、巡查防守、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监督管理、附则。
1.编制依据和适应范围
本次修订是对《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娄星防指发〔2023〕9号)的编制修订,主要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娄底市防汛应急预案》(娄防指发〔2023〕5号)、《娄底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娄防指发〔2023〕14号)、《娄底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娄政办发〔2024〕6号),以及《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湖南省巡堤查险工作细则》(湘应急委办发〔2025〕5号)、《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自然灾害类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函〔2025〕3号)。
适应范围明确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洪涝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其中,中心城区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应安委,并遵循《娄底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进行防御和处置,以更好地与《娄底市防汛应急预案》保持预案衔接。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防汛条例》,拟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区防汛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时根据历年防汛工作实际需要,拟增加常务副指挥长并由原任副指挥长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调整为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增加区政府办公室、交警一大队和二大队,同时依据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职能职责的通知》(娄自然资发〔2023〕26号),调整和完善成员单位职责。
(3)依据《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增加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3.预防预警
(1)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明确气象水文信息、工程信息和洪涝灾害信息的内容。
(2)依据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和城管等部门的信息报告要求。
(3)增加预防预警分级和发布,明确橙色预警响应的会商、联合值守、巡查检查、应急处置和督查指导等措施,明确红色预警应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增加思想、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和防汛管理检查等预防准备工作。
(5)完善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和地质灾害以及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行动。合理确定预警响应启动条件,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超强台风等情形,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巡查防守
依据《湖南省巡堤查险工作细则(试行)》(湘应急委办发〔2025〕5号),完善巡查防守机制和巡查防守行动,明确对水库等水工程巡堤查险、渍涝灾害、山洪和地质灾害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巡查防守职责要求。
5.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明确市应安委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汛应急响应作为各级响应的启动条件;根据《娄底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娄防指发〔2023〕14号)并参照《娄星区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娄星水〔2025〕14号)明确涟水和孙水水位指标,气象预报暴雨红色预警和降雨量指标,实测降雨量指标,以及堤防、水库险情指标;根据涟水与孙水上下游相邻地区水库情况,明确相邻县市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情况作为启动Ⅱ级或I级响应的条件。
(2)响应程序。明确各级响应的签发人,绘制响应流程图。
(3)应急处置。应急值班明确按《湖南省应急值守工作规范》规定的应急响应期间值班带班要求,以及联合值守制度;防汛会商明确各级响应期间的主持人;工作要求明确区级联点领导赴现场组织指挥,以及Ⅱ级和Ⅰ级响应的AB角制度。
(4)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增加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和地质灾害、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重要基础设施受损、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行业强制措施、中心城区城市防洪等9种灾害的应急措施,以及安全防护和医疗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的应急措施。
(5)按照《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湘安发〔2020〕3号)关于现场处置的要求,明确现场指挥部的现场处置具体措施。
(6)信息报送及发布。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应急值守工作规范》《湖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和《省应安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防汛抗旱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信息发布与报送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应安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信息报送要求,详细明确了信息报送范围、时限、报送程序和信息发布的要求。
(三)娄星区抗旱应急预案
1.编制依据
市区二级发布的抗旱应急预案最新版本分别是2017和2018年的《娄底市抗旱应急预案》(娄政办发〔2017〕8号)和《娄底市娄星区抗旱应急预案》(娄星政办发〔2018〕12号),因此本次修订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国汛办〔2022〕1号)、《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等(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自然灾害类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函〔2025〕3号)、《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同时参考区水利局最近发布的《娄星区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娄星水〔2025〕14号)和《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2025)进行重新编制。
2.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的相关规定,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区应安委抗旱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抗旱条例》“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规定,拟修改为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区抗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为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水利和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为副指挥长。根据《娄底市娄星区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并参考《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2025),相应调整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预防和预警
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抗旱预案编制导则》,调整和完善了旱情信息监测、信息报告与处置、干旱预警发布、预防预警行动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旱情监测、信息报告、会商和预警发布,以及增加了预防准备工作和基础设施管理等预防预警行动。
4.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
干旱等级划分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正为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参照《娄星区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娄星水〔2025〕14号)修订了响应分级条件。
增加了响应程序,细化和明确了每级应急响应启动的签发人和程序。绘制了娄星区抗旱应急响应流程图。
5.响应行动和信息发布
进一步明确了每级应急响应主持会商的领导,明确了旱情监测和信息报告的要求,补充了抗旱水源调度、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等措施。
依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抗旱条例》,明确了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农业灾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应急保障
完善了物资保障、资金保障和技术保障措施和要求;补充了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准备、应急队伍准备、通信与信息保障、运输保障和其他保障。
(四)娄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编制依据。本次修订是对《娄底市娄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娄星森指发〔2023〕1号)的编制修订,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扑救的命令》(湘森指令〔2022〕6号)《湖南省森林火情早期处置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时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本次修订编制基于现行上位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20〕99号)、《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娄政办函〔2021〕26号)。
(2)工作原则。应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建强基础、补齐短板,坚持依法治理、从严管控,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要求。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号)规定“负责常务工作的政府副职任总指挥。森林防灭火任务重的市州、县市区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林业工作的副职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公安工作的副职和应急管理、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娄星区属于《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中明确的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之一,因此,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区应安委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拟相应调整区林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区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2)根据《娄底市娄星区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娄星办〔2019〕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号),并参照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调整完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扑火指挥和应急工作组。根据《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森林火灾现场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组建及其职责,增加了综合协调组、火灾监测组、火灾扑救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维稳组、宣传信息组、灾情评估组和专家组的设置及其职责。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1)预警发布。根据《关于建立常态化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的通知》(娄森指发〔2022〕13号),进一步明确森林火险预警会商、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以及预警信息内容。
(2)预警响应。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增加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的响应行动应采取的措施叙述。依据《湖南省应急值守工作规范》(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明确高风险时段各成员单位按照三级值班带班、两级带班值班、值班员在岗值班等值班带班分类要求执行。
(3)火情监测。依据《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湖南省森林火情热点快速核查处置“131”机制实施方案》,明确乡镇街道火情热点核查的时限和131机制的要求,明确区应急和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派发火情热点通知后应启动远程视频监测系统核查并反馈情况。
(4)火情早期处置。依据《湖南省森林火情早期处置规范(试行)》,明确护林员、村(社区)、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对发现和核查的森林火情,应当边报告、边处置。组织群众性扑火队伍、乡镇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早期处置工作,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实现森林火情“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5)气象服务。依据《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增加气象服务,明确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6)信息报告。依据《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森林火灾报警及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森防办函〔2023〕8号),明确森林火警接处警电话统一使用“119”并公布区应急值班电话,明确加强部门间森林火警信息共享。依据《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街道上报森林火灾情形和时限的要求。
4.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增加响应程序,依据《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明确区级层面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和市省层面启动响应的衔接。
(2)启动条件。依据《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扑救的命令》(湘森指令〔2022〕6号),明确森林火险达到极度危险等级或发生森林火情立即启动IV级响应。明确森林火灾发生后启动Ⅳ-Ⅰ级响应的时限分别设置为3小时、6小时、9小时和12小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森林火灾等级标准,确定过火面积为1公顷以下的一般森林火灾为IV级、1公顷以上的较大森林火灾和3人以下重伤为Ⅲ级、50公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和1-3人死亡或3-10重伤为Ⅱ级、100公顷以上重大森林火灾和3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为Ⅰ级;其他条件参照《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降低一个等级为标准设置。
(3)响应措施。依据《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明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值班值守,Ⅲ级响应时实行联合办公,实体化运行,由区级领导带班值守;前线指挥部的建立和前线指挥长,Ⅰ级响应时区委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前后方联动指挥;明确根据火情形势的响应升级条件,区政府认为必要时应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响应以及指挥权的移交。
5.应急处置措施
(1)扑救火灾。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扑救的命令》(湘森指令〔2022〕6号),明确前线指挥部必须并落实专业指挥,科学制定并不断优化完善扑救方案,严禁盲目冒险蛮干。优先采用以水灭火方式,严格遵循“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要求。
(2)火场清理看守。明确森林火灾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应继续组织乡镇街道、森林经营单位扑火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充足力量拉网式清理火场,进行加湿作业,按规定看守,严防死灰复燃。
6.后期处置
(1)火因火案查处。依据市预案调整和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肇事者的刑事案件,其他案件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查处,明确依法查处失职失责行为,明确约谈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和单位。
(2)灾后重建。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应及时返还或补偿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而征用的财物,及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扑救火灾发生的相关费用,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及时组织修复火灾损害的基础设施,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工作总结。明确总结要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明确对扑火工作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7.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民兵等力量及地方干部群众的防灭火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强化经常性教育培训。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号)关于95个森林火灾高风险县市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和《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区人民政府组建1支能承担森林灭火任务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乡镇街道组建一支30人以上的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村(社区)建立10人以上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2)物资保障。按照市预案的相关规定,明确区乡两级建立扑火物资储备库。依据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森林消防队伍应配备高扬程森林消防接力水泵,突出以水灭火、航空灭火、个人防护等装备建设,推广应用高科技防灭火装备。
(3)其他保障。为保持与市预案的衔接性,增列市预案的运输保障和预案保障内容,明确交通和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的快速通行。明确区应急局、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以及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及时组织编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在专项应急预案中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五)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编制依据
本次编制修订鉴于《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上位预案发布时间较早,《娄底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娄减委发〔2021〕3号)尚待修订发布,主要基于《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娄星安委会发〔2021〕10号),并根据《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湘减发〔2020〕2号)和省市最近发布的《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等地质灾害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修订。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依据《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制》(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区应安委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地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拟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区地灾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所长任副指挥长。根据《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职能职责的通知》(娄自然资发〔2023〕26号)关于娄星区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规定,增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自所辖区域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
(2)增加设立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当发生地质灾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时,区地灾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综合协调组、调查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社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以及专家组等部分或全部工作组,具体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机构职责。调整区地灾指挥部、区地灾应急办和成员单位职责。增加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3.预防预警
(1)监测预警体系。根据《湖南省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指导意见》《湖南省临灾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指导意见》(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完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要求;增加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临灾人员转移避险等三项措施。
(2)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8〕12号)有关预警发布的规定,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程(试行)》(T/CAGHP 064-2019)的相关要求,结合区自然资源局《娄底市娄星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娄星自然资发〔2025〕1号),明确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由区自然资源局和/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行动。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主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预警行动的原则。参照《娄底市娄星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了黄色预警响应、橙色预警响应、红色预警响应的会商调度、带班值班、巡查监测与应急处置以及信息报告的措施。明确红色预警响应在收到市级或区本级发布的防汛、低温雨雪冰冻天气I、Ⅱ级响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时,立即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的基础上,还应强化预警发布。明确了预警转换和结束的情形。
(4)信息报告和通报。明确导致人员伤亡或直接威胁50人以上的灾险情,参照区自然资源局应急预案,在事发后30分钟内核实并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收到较大及以上的灾险情信息,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要立即核实并电话报告,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依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函〔2024〕19号),明确地质灾害速报应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规定,以及地质灾害各等级情况下的报送要求。
4.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和分级响应。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主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紧急通知》(便函〔2022〕351号),“出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和人员伤亡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作为小型地质灾害(Ⅳ级)的响应启动条件之一。
(2)应急响应行动。
明确事发地乡镇街道的先期处置措施;明确相关部门接报后的先期处置措施;明确发生地质灾害后区指挥的先期处置措施。
明确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四个等级的启动程序和指挥调度,以及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详细列举了Ⅳ级应急响应12项措施。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和《娄底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上位预案,明确对中型(Ⅲ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上级预案,明确了组织指挥、人员搜救、巡查排查、监测预警、排危除险、转移安置、警戒保卫和信息发布等先期处置措施。
5.应急保障
针对本区地质灾害的种类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的实际情况,对应急保障进行了适当调整和补充。除资金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和技术保障外,明确了队伍和装备保障、物资和避难场所保障。
6.预案管理
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8〕12号)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和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函〔2021〕30号)的要求,明确区人民政府于每年主汛期来临之,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每年至少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国办发〔2024〕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六)娄星区地震应急预案
1.编制依据
本次基于《娄星区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娄星安委会发〔2021〕9号)的修订,参考了上位预案《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和《娄底市地震应急预案(试行)》,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版),并依据《湖南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依据《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制》(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区应安委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抗震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指挥体系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拟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区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地震局局长外,增加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2)依据《娄底市娄星区机构改革工作方案》调整完善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根据《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调整应急工作组并进一步明确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当发生地震灾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指挥部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医疗救治组、通信电力组、生活物资组、监测评估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具体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3.监测与信息报告
(1)监测预警。依据《湖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湖南省防震减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湘震指办函〔2024〕1号)和区级地震局的实际情况,明确震情信息收集、报告和传递,加强风险排查和防范。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明确省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区抗震指挥部的处置措施。
(2)震情速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地震发生后,区地震局应立即向上级获取震级等参数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和通报。
(3)灾情报告。根据国家和省地震预案,明确地震发生后,区应急地震消防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灾情收集,统计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明确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收集到的情况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局。
4.应急响应
(1)地震灾害分级。现行国家、省和市地震应急预案分级指标不一,鉴于国家预案正于修订之中,本预案修订依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的因灾死亡人数和震级标准进行分级。
(2)分级响应。依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省和市预案规定的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分级响应原则,应对处置一般地震灾害,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应对较大(Ⅲ级)及以上地震灾害,由区人民政府在负责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或省政府启动Ⅲ级或以上应急响应,在省应急委、市应安委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安委负责指挥抗震救灾工作,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3)依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明确区抗震指挥部应对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紧急措施;明确应对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收集、统计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上级,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5.善后工作
依据《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区应急局应及时会同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区委政府和市应安委,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明确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根据省、市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根据《湖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震指办函〔2023〕3号),明确加强搜索救援、医疗救护、抢通抢修队伍建设,提升生命线工程抢修保通能力。推广应用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建设水平。
(七)娄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编制依据
本次编制修订《娄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娄星减委发〔2021〕2号),主要以最近发布的《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025〕18号)为依据,同时保持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和《娄底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娄减委发〔2021〕2号)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依据《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制》(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区应安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指挥体系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并参考长沙市区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拟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区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2)增加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当发生自然灾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区救灾指挥部视情成立监督检查、助学、生产自救、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灾后重建和专家组等部分或全部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组织机构职责。调整区救灾指挥部、区救灾指挥部办公会室和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湖南省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规范》,明确区救灾指挥部视情成立工作组,增加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3.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1)依据《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1号),明确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同时抄报区应急局(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实、统计和报告本辖区因灾遇难人员。
(2)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参照长沙市雨花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明确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灾情核查评估与灾情核报的时限。
4.区级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各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人口数值指标,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版)中该数值占湖南省总人口比例计算娄星区总人口情况下的相应数值,同时参考安监总局令第21号规定的“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属于较大涉险事故”,明确“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为Ⅳ级响应启动条件之一。各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死亡失踪人数、倒损房屋数和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标参照长沙市雨花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确定。
(2)启动程序。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各级响应决定人和启动程序。
(3)响应措施。在《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措施基础上,细化补充Ⅳ级、Ⅲ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措施中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应对措施。
(4)响应联动。依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增加响应联动,明确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雨雪冰冻等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要强化预案之间的协同衔接,加强灾情会商研判和预判,作好灾害救助准备,必要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实现早启动、早响应、早救助。
5.灾后救助
(1)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湖南省政府令第291号,完善过渡期生活救助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乡镇、区应急局统计摸排、建立台账的责任。
(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根据《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1号)和《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30号),明确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区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倒损住房情况和建立台账并报告;明确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组织实施。
6.保障措施
(1)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025〕18号)的规定,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明确应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云仓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储备体系,明确应签订区级应急物资跨区域互助保障协议,不断完善互助协作内容,优化协同保障方式。增加科技保障措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
(2)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减救办发〔2024〕13号),明确应参照《地方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目录》的应急物资品种要求,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按照专兼结合、政社协同方式,建立一支懂物资、善管理、人数足、能实战的应急物资保障队伍。
(3)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14号),健全救灾物资需求统计、采购轮换、储备保管、调运管理、接收发放、使用管理、捐赠管理、回收处置、标识推广、监督管理等全链条制度规定。
(4)装备和设施保障。明确区人民政府应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利用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