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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抗旱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地震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12/31 1.1w 阅读 343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产业园,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抗旱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地震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娄底市娄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

娄底市娄星区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防汛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2.2.3 相关部门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应急工作组

2.5 应急专家组

2.6 乡镇(街道)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准备工作

3.3.2 河流洪水预警

3.3.3 渍涝灾害预警

3.3.4 山洪灾害预警

3.3.5 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送原则

4.2 信息报告范围

4.3 报送时限

4.4 报送程序

5. 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2 巡查防守行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1.1 四级响应条件

6.1.2 三级响应条件

6.1.3 二级响应条件

6.1.4 一级响应条件

6.2 响应程序

6.3 应急响应行动

6.3.1 四级响应

6.3.2 三级响应

6.3.3 二级响应

6.3.4 一级响应

6.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4.1 河流洪水

6.4.2 渍涝灾害

6.4.3 山洪灾害

6.4.4 堤防决口、水库垮坝

6.4.5 重要基础设施受损

6.4.6 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

6.4.7 行业强制措施

6.4.8 中心城区城市防洪

6.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6 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6.7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6.8 信息发布

6.9 响应调整或解除

7. 应急保障

7.1 工程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经费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技术保障

7.10 其他保障

8. 善后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2 监督检查

9.3 预案评估与更新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2 预案解释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和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防汛工作要求,建立娄星区防汛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防汛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娄底市防汛应急预案》《娄底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洪涝、山洪等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娄星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统一指挥、协调全区防汛应急工作。区应安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办公室防汛日常工作;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2.2 防汛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领导、组织、指挥全区防汛工作;贯彻执行省、市应安委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区防汛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和群众转移,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应安委防汛日常工作;负责组织防汛会商和日常调度;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汛新闻宣传等工作;承办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相关部门及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防汛应急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参与重大灾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防汛工作会议、防汛简报、会议纪要等指导把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应安委相关部门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市应安委、区应安委的指示、命令;会同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编制修订本区防汛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协调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和实施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

区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实时雨情、水情信息收集,承担雨水情监测、水文形势分析和洪水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报送实时雨水情信息;组织编制、修订和完善区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督促水库(水电站)编制调度规程并组织审批;督促水库(水电站)、山塘和涉水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落实防汛责任体系、防汛物资储备、巡查巡护和安全度汛措施;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洪水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依法优先保障防汛排涝工程抢险用地需求;负责对因紧急防汛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情况,按规定补办合法手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城市内涝防治工作;完善修订本系统防洪防涝专项预案;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展高层建筑地下空间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涉水工程等的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协调监督城市公共供水、燃气、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工作;督促指导城市危旧房屋的监控、巡查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防涝排渍抢险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工地、深基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涝排渍抢险指导。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中心城区公共区域城市内涝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隐患区域、点位的防治工作进行督导,督促乡镇(街道)对辖区的城市内涝点位进行全面排查并排除风险;收集灾情险情信息并及时上报;协助防汛部门维护好市内抗洪救灾、人员转移现场的秩序。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工作;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运输畅通;根据区应安委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抗洪救灾与生产恢复工作。

区文旅广电体育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汛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避险意识;督促指导做好涉水景区汛期的关闭工作;协调做好汛期涉旅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已建山洪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中预警广播的运行维护管理。

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救灾减灾的公益宣传,及时、准确宣传防汛形势,指导做好应急新闻发布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应对处置。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秩序;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对防汛工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防汛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配合防汛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做好有关防汛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分蓄洪安全工程建设和水毁修复工程建设,协调安排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负责协调督促人防工程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区应安委有关物资调令。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工矿企业的防洪安保、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防洪救灾与企业生产的矛盾;负责组织通信企业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通信企业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测站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通信信息;进入紧急防汛期,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信畅通。

区教育局:督促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防洪安保常识教育工作,以及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的落实。

区民政局:协同做好洪涝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灾害救助和冬春救助后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的受灾困难群众,按有关政策规定程序纳入低保或者临时救助。

区财政局:协同申报、筹集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防汛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市里委托和区里规定的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共青团娄星区委:组织在青少年中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和演练,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防汛救灾工作。

区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捐赠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组织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控制污染源排放;参与因洪涝灾害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负责市、区应安委防汛调度指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电力系统实时信息;组织供电区范围内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消防队伍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有关重大决策的实施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和群众等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时,相关乡镇(街道)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区应安委。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联点区级领导任指挥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启动三级响应时,区应安委督导组按要求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区应安委督导组会同乡镇(街道)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联系督导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或区应安委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及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现场抢险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区应安委副主任或主任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待省、市应安委督导组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配合作好灾害应对工作。

2.3.2职责:

(1)执行上级领导和应安委的命令、指示,组织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2)负责审定现场抢险救援处置方案;

(3)根据现场抢险救援的需要,统一调度应急力量、装备、物资;

(4)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救援,依处置方案展开抢险救援行动;

(5)根据现场需要,提请区应安委或市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外部应急力量支援;

(6)及时向应安委报告阶段性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意见建议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7)负责起草、审核对外公布的抢险救援处置信息。

2.4 应急工作组

2.4.1应对洪涝灾害所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增设或减少工作组。

2.4.2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现场指挥部快速搭建、组织运行、协调保障工作,科学设置“一所一车五台”指挥场所(现场指挥所、应急指挥车、应急通信台、调度会商台、测绘标绘台、现场直播台、信息研判台);协助下达决定、指令并跟踪督办执行情况;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并作好抢险救援现场大事记录;协调各方面有序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现场管理、指导、协调,为指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协调相关专家研究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团队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指导协调现场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救援救灾;开展环境、风险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议等。

(3)治安交通组。由娄星公安分局牵头,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规划现场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集结地点,合理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开通应急通道,优先保障指战员、救援队伍、电力通信和装备物资通行;实施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及周边受威胁群众,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核准被困(失联、遇险等)人数和身份,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组织抢修恢复现场受损道路和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快速通行工作等。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医疗保障、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转移救治伤员;开展救援现场以及可能影响区域、人群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做好遇难者遗体转运和DNA比对工作等。

(5)通讯电力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搭建临时基站,配置应急发电车等应急设备,组织恢复抢险救援现场及灾区通信、供电。

(6)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娄星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管理、舆论引导;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发布灾害事故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管理等。

(7)救灾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8)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参与抢险救援人员、工作人员生活保障等工作。

(9)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牵头,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排查确认现场污染源,评估因灾造成污染的风险和可能受影响范围;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灾害现场和周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的环境监测工作;做好应对因灾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2.5 应急专家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

2.6 乡镇(街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防汛应急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等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并向区应安委办公室报送预警预报信息。

3.1.2 区应安委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区应安委报送部门备汛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水工程调度、险情及抢险处险、应急力量备勤调度等情况。

3.1.3 区应安委办公室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与汇报、险情登记与汇报制度等,根据汛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商,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为区应安委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及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做好应对准备。

3.1.4 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高频次、广覆盖、多渠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受影响和威胁的单位及个人,特别要精准定向推送医院、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等特殊场所,提醒群众转移避险。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主要为本地区汛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情况,发生较大雨涝和较大洪水时,主要控制站点的雨量、水位、流量。

3.2.2 工程信息。主要为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涵管)、易渍点、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和涉水工程,以及强降雨导致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洪与地质灾害的险情及态势。包括工程概况、出险时间、险情类别、险情现状、发展趋势、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3.2.3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为洪涝灾害基本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等情况。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通过会议、文件、宣教等方式,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区应安委按照区级领导联系督导各乡镇(街道)工作安排,适时派遣工作组督促指导有关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备汛各项工作。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辖区内防汛工作。

区应安委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在汛前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应安委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确定行政区域内水库、河道、险工险段、水闸、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防汛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各景区管理单位逐村(社区)、逐景点开展山洪、地质灾害隐患和切坡临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建立台账,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隐患点和切坡临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点均明确“三个责任人”,并组织演练、宣传,及时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3)工程准备

区应安委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汛前做好水利工程、城市排涝工程、交通干线、地质灾害、电力、通信设施等重点防范目标的度汛隐患排查和整改。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确保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有效。

(4)预案准备

区应安委办公室指导督促各部门、乡镇(街道)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各类防汛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按程序报备,形成全区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时,要落实《娄底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娄防指发〔2023〕14号)的要求,要将水旱灾害防御、城市防涝、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防洪、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5)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及抢险机械,以备应急需要。

有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通信专网,确保通信畅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紧急情况下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管理和检查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2 河流洪水预警

(1)区水利局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区应安委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趋势。区应安委办公室及时对接气象部门收集降雨实况、预报等。

(2)区应安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区水利局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

3.3.3 渍涝灾害预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时,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分析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委、区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当地乡镇(街道)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避灾。

3.3.4 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区水利局应协同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监测,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根据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街道)应编制本地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区水利局等部门应做好技术支持。

(3)山洪灾害易发区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和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频次。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告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区应安委报告。

3.3.5 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1)气象部门预测本区将发生大暴雨、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要做好汛期6小时预报、3小时预警、1小时叫应的递进式短临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纳入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的各类责任人全覆盖,并及时通报区应安委办公室。区应安委办公室收到预警信息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加强值班,采取措施防范灾害风险,必要时采取避灾转移等措施。各部门收到红色暴雨预警信息时,要按照预警叫应机制主动电话叫应有关人员。

(2)区水利局应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区人民政府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

(4)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时,区应安委应立即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4.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送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汛情和险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区应安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738-8213738或12350。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原则,落实“属地首报、主管主报、涉事均报”“随接随报、即知即报”要求,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1)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3)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按权限分别报送区应安委和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险情、灾情较重时,按权限经区应安委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市应安委和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区应安委或市应安委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水利局与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2 信息报告范围

(1)预警信息。主要包括辖区气象水文信息、工程信息、洪涝灾情信息,以及预警预报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防汛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以及其他需向上级报告的事项等。

(2)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3)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预警信息、突发险情和突发灾情信息报告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报送时限

(1)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洪涝受灾情况向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区应安委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2)区应安委办公室收到发生较大及以上(含涉险)突发事件的信息,应立即核实并以电话报告市应安委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后,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并按照规定续报信息,其中较大突发事件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日至少续报2次。

4.4 报送程序

(1)所有信息,尤其是险情、灾情等,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报出。

(2)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3)汛期每日汛情,根据需要向区应安委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通报,报送市应安委(办);重大气象水文预测预报预警信息、重大汛情专报和防汛要情领导指示批示,报送区应安委及办公室领导,并向区应安委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通报,根据需要报送市应安委办公室。

(4)中心城区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信息,应同时报告市应安委办公室,遵循《娄底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1.1 巡查防守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区应安委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分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逐一明确辖区各类涉水工程、山洪灾害隐患点、城镇易涝点的“三个责任人”。

5.1.2 水库、山塘、堤防等防洪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责任堤段,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应安委、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巡堤查险队伍,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划定的任务和区段将巡堤查险队伍分组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段。

巡堤查险内容包括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堤防巡查范围包括堤顶、堤坡、平台、堤脚、背水侧堤防工程管理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及临水侧堤防附近水域。穿堤建筑物巡查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及其管理范围区域等。

5.1.3 渍涝灾害巡查由乡镇(街道)负责,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区水利局负责,具体巡查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并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

5.1.4 区应安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巡查防守督查工作。

5.2 巡查防守行动

5.2.1 区应安委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汛前集中排查和汛期动态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监管职责和防汛职责研判重要风险点,在每年汛前开展一次集中排查,适时组织排查“回头看”;乡镇(街道)组织山塘、农村自建房切坡等隐患排查。

5.2.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要全面排查收集城区易涝风险点,配合市相关部门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和整治消险。

5.2.3 当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乡镇(街道)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5.2.4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

5.2.5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堤防工程日常砍青扫障、巡堤查险、维修养护等工作,并对重点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构筑物等部位开展定期巡查。

5.2.6 当堤防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相关乡镇(街道)应组织巡堤查险工作。根据堤防水位、堤防质量和堤防等级等统筹安排巡堤查险人员,每日巡查班次及每班巡查人数可按责任堤段和轮班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堤防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承担巡堤查险的义务,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积极主动完成所分配的巡堤查险工作。

5.2.7 巡堤查险应根据水位确定巡堤查险频次。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近保证水位时,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应加密巡查频次,做到24小时不间断巡查。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要加强防守力量、加密巡查频次。

5.2.8 巡堤查险要进行拉网式巡查,做好记录,并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发现险情后要立即报告责任人并向区应安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科学果断进行处置,严防风险转化为事故、小险演变成大险。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山洪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防汛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和一级(特别重大)四级。

6.1.1 四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四级响应。

(1)市应安委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汛四级响应,或启动中心城区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四级响应;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预报我区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较强降雨过程,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3)全区大部分地区24小时降雨量100—150毫米,或大部分地区6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降雨仍将持续时;

(4)涟水娄底站超过100.50米(警戒水位),但预报水位将不超过102.85米;孙水石安站水位超过98.50米(警戒水位),但预报水位将不超过100.80米,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时;

(5)涟水、孙水中某条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等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6)水库(含电站,下同)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将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6.1.2 三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三级响应。

(1)市应安委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汛三级响应,或启动中心城区防洪总体应急预案三级响应;

(2)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过程,24小时降雨量100—150毫米,可能造成较严重的洪涝灾害。

(3)区内大部分地区24小时降雨量150—200毫米,或大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雨超过1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降雨仍将持续时;

(4)涟水娄底站超过100.50米(警戒水位),但预报水位将不超过103.50米;孙水石安站水位超过98.50米(警戒水位),但预报水位将不超过101.00米,或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时;

(5)涟水、孙水中某条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等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6.1.3 二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二级响应。

(1)市应安委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汛二级响应,或启动中心城区防洪总体应急预案二级响应;

(2)气象部门发出紧急警报,将出现特强降雨过程,24小时降雨量150—200毫米,并且相应区域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汛情紧急时。

(3)区内大部分地区24小时降雨量200—250毫米,或大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雨超过15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降雨仍将持续时;

(4)涟水娄底站超过103.00米(警戒水位100.50米),但预报水位将不超过104.50米(保证水位104.00米);孙水石安站水位超过101.50米(警戒水位98.50米),或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时;

(5)涟水、孙水中某条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6)小型水库发生漫坝或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7)相邻县市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出现重大险情,危及我区公共安全。

(8)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6.1.4 一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一级响应。

(1)市应安委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汛一级响应,或启动中心城区防洪总体应急预案一级响应;

(2)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极端降雨过程,24小时降雨量将超过200毫米,主要河流控制站在保证水位以上;

(3)全区大部分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大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雨超过2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降雨仍将持续时;

(4)涟水娄底站超过104.00米(保证水位),或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孙水石安站水位超过101.50米(警戒水位98.50米),或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或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时;

(5)涟水、孙水中某条干流多处重要堤防出现决口,或多条干流重要堤防出现决口;

(6)双江水库水位超过校核水位且水位继续上升,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7)相邻县市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预报我区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安全;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6.2 响应程序

出现洪涝灾害后,区应安委办公室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决定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符合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应安委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响应,组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启动四级响应经报请区应安委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三级响应由区应安委分管副主任签发,启动二级和一级响应由区应安委主任签发。区应安委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应迅速上岗到位,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向上级报告。

6.3 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期间各相关部门按照三级值班带班、两级值班带班、值班员在岗值班等值班带班分类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6.3.1 四级响应

(1)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水、工、险、灾情等情况,随时向区应安委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会商建议并按要求做好会商准备,提出辅助决策方案,督促工作落实。

(2)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分管防汛工作副主任或由其委托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值守区应急指挥中心,主持防汛会商调度,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应安委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区应安委各相关部门。

(3)工作要求:区应安委办公室收到暴雨红色预警(一级预警)信息后要作好叫应提醒;区级联点领导要赴责任区组织指挥开展防汛抗灾工作,必要时,区应安委办公室协调相关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各乡镇(街道)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预置救援队伍、物资,随时待命。

(4)应急调度:各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雨水情、工险灾情情况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山塘、堤防等防洪工作调度。

6.3.2 三级响应

(1)防汛值班: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参与值班,优化调度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区应安委主任报告有关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分管防汛工作副主任值守区应急指挥中心,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安排,强化汛情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安委报告,并通报区应安委各相关部门。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3)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告区应安委;区级联点领导要赴责任区组织指挥防汛抗灾工作开展,由区应安委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广电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人民武装部和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救援力量集结待命。

(4)应急调度:区应安委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做好人、财、物以及水库、山塘、堤防等防洪工程调度工作;区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动用准备;相关乡镇(街道)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作好本级人、财、物的调度工作。

6.3.3 二级响应

(1)防汛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带班;加强值班力量,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报告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组织有预测、预报、调度、防守、抗灾、救援职责的有关单位到区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2)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主任(区长)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值守区应急指挥中心,随时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要采取AB角制度,保证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值守指挥、赶赴一线并重并行;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政协、及市应安委报告。报请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我区防灾减灾救灾等情况。区级领导率工作组赶赴各自所联系的乡镇(街道)指导抗洪救灾工作。视汛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相关乡镇(街道)进入紧急防汛期。区应安委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工作要求:区应安委及各相关部门在做好三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广电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派出由部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所联系的责任区现场指挥部指导或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应安委汇报情况。区财政局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交通运输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区级抢险物资做到“以车代仓,以船代仓”,及时申请省、市抢险救灾物资支援。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4)应急调度:区应安委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区人民武装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兵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区应安委统一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等工作;加强水库、水坝、山塘、堤防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区应安委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区应安委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作出应急处置,必要时,区应安委决定发布交通管制公告。

6.3.4 一级响应

(1)防汛值班:区应安委分管防汛工作副主任或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坚守值班岗位;按照非常洪水值班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工作;视情组织有预测、预报、调度、防守、抗灾、救援职责的有关单位到区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2)防汛会商与组织: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值守区应急指挥中心,随时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部署;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市应安委报告情况。报请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我区洪灾情况,争取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区级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各自所联系的乡镇(街道)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区应安委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水库调度、人员转移等工作。区应安委适时依法宣布全区或部分乡镇(街道)进入紧急防汛期,协调驻娄部队、武警官兵、消防救援力量,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区应安委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水坝等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应急处置;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水障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区应安委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工作要求:

区应安委及各相关部门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AB角制度,保证值守指挥、赶赴一线并重并行。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各相关部门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区财政局及时调配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全力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做好查灾、核灾,损失评估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区应安委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对洪水、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警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区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4)应急调度:区应安委根据灾、险、工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兵力奔赴灾区抗洪抢险,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区应安委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区级并申请市级加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加强水库的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应安委协调做好主要河流上下游的综合调度工作。

6.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4.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区应安委和相关乡镇(街道)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或请求部队、武警参加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应安委和相关乡镇(街道)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紧急情况下,区应安委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6.4.2 渍涝灾害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并要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2)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属地乡镇(街道)、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将险情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

(3)属地乡镇(街道)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及时采取警戒、管控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区应安委协调救援装备、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立即调动或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排水抢险,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区交通运输局、区民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5)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6)区应安委视情派出督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当地排涝抢险救援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情增派专家组,根据情况前往事发地现场提供技术支撑。

6.4.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区水利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和村组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乡镇(街道)和村组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应安委应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请求部队和武警支援。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应安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4.4 堤防决口、水库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山塘)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街道)和村组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区应安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区水利局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立即组织抢早抢小,全力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区应安委和市水利局。

(2)水库、河流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乡镇(街道)要组织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3)区应安委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区水利局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向市应安委提出援助请求。协调区人民武装部、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4)区人民政府启用应急避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区交通运输局、娄星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对避灾避险转移的群众,各级应安委要协调应急、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5)区应安委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在应安委负责同志应带领专家现场指导下,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6.4.5 重要基础设施受损

(1)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区应安委,并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区应安委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供电、供气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安全。

(3)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受损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保障正常供水、供电、供气。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撑。

(4)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6.4.6 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

(1)落实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组(社区)、村组(社区)干部包住户的包联责任体系,统筹指挥调度临灾人员转移避险工作。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是转移避险工作实施主体,要坚持“四个一律”,实行“四个标准”,把握“五个关键环节”,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区应安委。要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

(2)乡镇(街道)在强降雨期间,要紧盯灾害隐患点、水库、尾矿库、山洪沟口、骨干山塘、切坡建房点、工地、低洼地带居民集中区等重要风险部位,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发现异常果断组织转移,并立即将险情和人员受困情况报区应安委和区消防救援大队(119),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严格把握气象暴雨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三色”预警时段,当收到黄色预警时,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组织转移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户、切坡建房户和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脆弱群体;收到橙色预警时,所有中高风险区内住户应转尽转;收到红色预警时,所有临坡、临沟、临崖及其他危险区内的人员全部组织转移。

(4)区应安委视情派出督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乡镇(街道)做好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

(5)区应安委协调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区交通运输局、娄星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6.4.7 行业强制措施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娄星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要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或熔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行业专家组做好技术支撑。娄星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2)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相关部门果断启动行业应急预案,采取停工、停运、停业、停课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城区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3)区文旅广电体育局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等级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区应安委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低洼处办公、居住的人员撤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保障行洪畅通。

6.4.8 中心城区城市防洪

中心城区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遵循《娄底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区应安委在市应安委的指挥下开展防洪度汛和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二、一级江河洪水,沿河村组、居民需要转移时,应按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总体应急预案的二、一级防洪应急预案启动转移方案;对涟水与孙水河堤、神童湾涵闸、观化污水提升泵站、二甲涵、清潭涵闸、污水处理厂涵闸、渡头坪涵闸等内涝风险点及区域,以及天王寺坝等各类水工程的水情险情要及时向市应安委办公室或市水利局报告。

6.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5.1 区应安委和乡镇(街道)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5.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应安委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5.3 出现洪涝灾害后,区应安委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按照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5.4 当地乡镇(街道)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5.5 区应安委和乡镇(街道)应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6 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区应安委根据灾情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根据应急需要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紧急防汛期间,区应安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6.7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但不限于下列应急措施。

6.7.1 及时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向区应安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6.7.2 组织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现场处置地点为中心,将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交通工具,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6.7.3 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民,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6.7.4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5 组织伤亡人数的核查工作,及时公开人员伤亡情况。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6.7.6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6.7.7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援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7.8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6.7.9 启用相关财政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7.10 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6.7.11 安排专人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6.8 信息发布

6.8.1 区应安委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区应安委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加强工作对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6.8.2 汛情由区水利局发布,灾情及防汛工作情况由区应安委统一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8.3 对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未经区应安委批准授权,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人数、责任追究等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6.9 响应调整或解除

当气象条件好转,主要河流控制站水位下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其他应急响应条件向好发展,由区应安委会商研究决定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当气象部门解除暴雨预警或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主要河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灾情基本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恢复,由区应安委会商研究决定或依照有关程序报请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7.应急保障

7.1 工程保障

7.1.1 汛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以及电力、铁路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矿山、尾矿库、水利工程、城市排涝工程、交通干线、电力设施等重点防范目标的度汛隐患排查和整改,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

7.1.2 区应安委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堤防、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在紧急防汛期,区应安委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区应安委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应安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湖南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物资,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

7.2.2 防汛抢险救援物资调度,坚持“先近处后远处”“先库存后外购”“先本级后上级”的原则,由区应安委按照管理权限统筹调度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商务粮食局等单位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必要时,由区应安委申请市应安委紧急调援。

7.2.3 区应安委在汛前要落实好防汛物资调度预案,明确储备单位、可调数量、运载车辆、行驶路线、人员配备、联系方式等;在重要防守目标附近提前预置防汛抢险物料,结合通航通行条件,科学做好“以车代仓、以船代仓”准备工作。

7.3 队伍保障

7.3.1 区应安委要推进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和半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依托军队和区人民武装部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7.3.2 区应安委建立与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点对点”联络机制,加强灾情信息通报、灾区情况勘测、应急物资和力量投送、现场救援协同等方面的联动,健全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区内现有主要企业的应急联动,将有关施工抢险队伍纳入防汛专业应急抢险力量体系,加强共建共训共练,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7.3.3 各乡镇(街道)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齐装备,开展常态化训练和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实战能力。

7.4 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组织相关单位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区应安委办公室应及时修正应急联系人及其通信方式并定期全面更新。

7.5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将防汛(含汛期值班)、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区应安委联合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市应安委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按规定提出防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7.7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7.8 治安保障

娄星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洪涝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9 技术保障

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险情和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7.10 其他保障

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广电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根据防汛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制定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或在部门预案中明确防汛应急工作。乡镇(街道)应在灾害易发村组配备便携式发电机等应急发电设备,应在高风险地区前置应急发电车、充电方舱、应急通信车等应急装备,应对因暴雨洪涝引发的“断电、断网、断路”等极端情况。出现突发情况后,调集应急供电设备,为防汛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电力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毁电力设施。

8.善后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区应安委及乡镇(街道)防汛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相关乡镇(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8.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1.3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8.1.4 区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涝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应及时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8.2 总结评估

区应安委办公室要对每年防汛工作的应急处置、预案实施等情况予以总结,根据量化指标做出科学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报告。

9.预案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安委和乡镇(街道)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增强全社会减灾意识;区应安委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实施防汛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监督检查

区应安委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9.3 预案评估与更新

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10.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洪救灾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经娄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预案由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市领导或市应安委主任(副主任)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市、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高风险区域群众: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风险点受威胁人员,易崩易滑地段建房、陡坎陡坡脚下建房不加防护的住户;山边、溪边、坡边、崖边、沟边、沟口、滑坡地带边有险情苗头的住户,低洼点、山腰点等自然条件不好的住户,山洪易发区内残坡积层较深的山坡地住户;病险水库、尾矿库、头顶库和骨干山塘下游群众,溪河两边位置较低处、双河口交叉处及河道拐弯凸岸的居民土坯房、浸水房住户;留守老人和妇女儿童、残障人士、五保户等弱势群体;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在建工地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受威胁人员。

四个一律: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特别是当晚上发生以上三种情形时,要不等不拖,连夜一律进行转移避险。

四个标准:当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山洪灾害危险区必须提前组织转移;收到气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地质灾害中高风险区必须提前组织转移;收到气象暴雨6小时预报信息后,必须提前组织转移;暴雨停止后发生灾害几率较大的24小时内不得擅自返家。

五个关键环节:转移谁、谁组织、何时转、转到哪、转后如何管理。


娄底市娄星区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抗旱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2.2.3 相关部门职责

2.3 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2.4 乡镇(街道)

3. 信息报告和预警

3.1 旱情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预防措施

3.4 干旱预警

3.5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干旱等级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4 响应行动

4.4.1 四级响应行动(轻度干旱)

4.4.2 三级响应行动(中度干旱)

4.4.3 二级响应行动(严重干旱)

4.4.4 一级响应行动(特大干旱)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5.4 应急队伍准备

5.5 技术保障

5.6 通信与信息保障

5.7 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总结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按照省、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高抗旱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损失,全力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抗旱工作在娄星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抓好预案修订、物资储备、队伍组建、水源勘测、蓄水保水等预防准备,加强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和会商研判,及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工程调水、打井取水、管网输水、应急供水等抗旱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协同机制,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干旱灾害。

坚持科学调度、保障需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水库、涵闸、塘坝等工程设施拦蓄洪水资源。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抗旱应急工作。区应安委办公室设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领导、组织、指挥全区抗旱工作;贯彻执行省、市应安委以及区委、区政府对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区抗旱工作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跨乡镇的抗旱调水方案;统一调度全区中小型水库、水电设施的水量;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组织、指导灾后处置及相关协调工作。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应安委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有关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收集、研判、汇总并报告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参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承办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相关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层面抗旱救灾信息的报送和传达工作;负责全区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开展本区抗旱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应对干旱灾害;协调开展灾情统计核查、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国务院、省、市等上级下达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旱灾防御应急培训和演练。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旱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文干旱监测预警及发布,承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及时提供水位、流量、墒情数据,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河流、重要水工程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及农饮工程供水事故处置。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水源调查、监测及地质勘查工作,防范长旱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警惕点上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风险;负责依法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手续。负责指导辖区内林场、苗圃等林业生产和经营单位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中心城区和已纳入城乡一体化的乡镇供水保障;协调城市供水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障居民供水。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全区旱灾防治规划相关要求;协助作好抗旱救灾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抗旱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抗旱救灾运力运输及抗旱救灾队伍装备快速通行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及时向区应安委办公室提供农业旱情信息。

区文旅广电体育局:负责保障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抗旱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抗旱形势。

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抗旱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引导。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抗旱救灾秩序,依法打击偷窃抗旱物资、破坏抗旱与灌溉工程设施、造谣传谣旱情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做好有关抗旱工程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安排;根据区级抗旱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区应安委有关物资调令;积极协调、争取抗旱物资。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本系统工业企业的抗旱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督促抗旱救灾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督促、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开展防旱抗旱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各类学校防范应对干旱灾害。

区民政局: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做好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做好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做好干旱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

区财政局:协同申报、组织筹集抗旱救灾和抗旱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区人社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抗旱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等工作,负责水质卫生监测评估和城市生活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防止、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及时准确地向区应安委提供受灾地区的医疗救治、卫生消毒、医药发放、疫情防治等信息。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维护抗旱救灾交通秩序,适时开展道路交通疏导和管制,确保旱期交通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指导因干旱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灾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组织实施水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工作。

团区委:组织在青少年中开展抗旱知识教育培训,组织青年志愿者有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区红十字会: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社会捐助。

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执行区应安委的调度令,保障抗旱救灾电力供应和应急救灾现场临时供电。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抗旱需要,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抗旱救灾,及时组织人员及送水车辆解决旱区人畜饮水困难。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抗旱救灾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2.3 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区应安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家组,或依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科学抗旱救灾、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抗旱救灾措施、旱灾风险评估和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2.4 乡镇(街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3.信息报告和预警

3.1 旱情信息监测

3.1.1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3.1.2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按职责将干旱监测预警情况及时报区应安委办公室。

3.1.3 区应安委办公室加强旱情监测网络和灾情统计,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掌握雨水情变化、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干旱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将结果报送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 信息报告

3.2.1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将旱情灾情信息向当地乡镇(街道)或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区应安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738-8213738或12350。

3.2.2 干旱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和区应安委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及时上报旱情、灾情。

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每周三上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每周一和周四上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每日上报)。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3 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情况向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并同步通报同级水利部门,重要信息要即刻报告。

3.2.4 区应安委办公室调度汇总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

3.2.5 凡经区应安委或市应安委推送的防汛抗旱、工程抢险等信息,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核查情况要及时反馈。

3.3 预防措施

3.3.1 组织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节水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大旱、救大灾的思想准备。逐级逐部门落实抗旱责任人,明确具体责任。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2 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组织开展城市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机井泵站、灌区渠道等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及时开展河湖疏浚和塘坝清淤,提高蓄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3.3.3 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抗旱调水预案、城市供水预案、农村供水预案、农业保灌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部门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并与区级抗旱应急预案相衔接。

3.3.4 队伍准备

加强抗旱专业队伍建设,落实抗旱群众队伍。强化队伍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引导和鼓励社会公益队伍参与抗旱减灾。

3.3.5 物资准备

加强抗旱物资、装备、油料等储备,做好库存抗旱机具的日常检修,确保随时调得出、用得上。加强抗旱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抗旱科技水平。

3.4 干旱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旱灾预警分为四级(轻度干旱)、三级(中度干旱)、二级(严重干旱)和一级(特大干旱)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4.2 干旱预警启动

区应安委办公室根据旱情组织相关部门会商,通过分析雨情、水情、土壤墒情等实时监测信息,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判断即将出现旱情且可能呈持续发展趋势时,适时启动干旱预警,确定可能发生干旱的区域、时段及危险程度,并做好应对准备。

3.4.3 干旱预警发布

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和气象部门等按职责和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同级抗旱指挥机构。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及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干旱预警,向社会通报旱情,动员可能发生干旱区域全社会力量做好抗旱准备工作。

3.5 预防预警行动

3.5.1 蓄水保水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涵闸等利用雨洪、过境水资源等,适时适度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双江水库等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办法。

3.5.2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抗旱指挥机构。当城市出现供水危机,区住建部门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5.3 水源调度

区应安委和乡镇(街道)要按权限加强对双江水库等中、小型水库应急(备用)水源的调度,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必要时申请市人民政府启用白马水库应急水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5.4 基础设施管理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应急响应

4.1 干旱等级

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农业、牧业、城市、区域综合旱情均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4个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划分为轻度困难、中度困难、严重困难和特别困难4个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的规定。

4.2 响应分级

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抗旱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共4个等级。当发生轻度干旱时,启动四级响应;发生中度干旱时,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严重干旱时,启动二级响应;发生特大干旱时,启动一级响应。

4.2.1 四级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四级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或1个乡镇(街道)可能发生中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2)预报某一流域河道低于旱警水位(流量),或白马水库控制站水位在171.0m至174.0m时,且有发展趋势;或水文部门发布干旱蓝色预警信号时。

(3)全区农田实际受旱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4)全区农村实际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0.1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2.2 三级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三级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1个乡镇(街道)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2)预报多个流域河道流量或白马水库控制站水位低于旱警水位(171.0m),且有发展趋势;或水文部门发布干旱黄色预警信号时。

(3)全区农田实际受旱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4)全区农村实际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0.5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三级响应的情况。

4.2.3 二级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二级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可能同时发生严重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1个乡镇(街道)可能发生特大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水文部门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3)全区农田实际受旱面积达到4万亩以上。

(4)全区农村实际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1万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二级响应的情况。

4.2.4 一级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一级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可能同时发生特大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水文部门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3)全区农作物实际受旱面积达到8万亩以上。

(4)全区农村实际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2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一级响应的情况。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 响应程序

区应安委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经报请区应安委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应安委分管副主任签发;启动二级和一级应急响应,由区应安委主任签发。区应安委办公室向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下达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向社会发布,并报送市应安委。

4.4 响应行动

区应安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采取如下应急抗旱措施。

4.4.1 四级响应行动(轻度干旱)

(1)区应安委办公室加强值班,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和调度。

(2)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抗旱指挥机构报送旱情灾情信息。

(3)区应安委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提早落实应急保障措施;水利工程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

(4)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

(5)加强灌溉管理,组织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

(6)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

(7)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2 三级响应行动(中度干旱)

(1)区应安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会商调度,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相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2)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区应安委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3)区应安委办公室及时向省、市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适时下拨抗旱应急资金和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

(4)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制定作物抗旱灌溉和临时性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

(5)区应安委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

(6)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及时修复灾损抗旱供水设施,启动相关水利设施投入灌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

(7)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及应急送水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对双江水库实施应急调度,或启用其他应急备用水源。

(8)组织开展地下水源勘测和应急打井、挖泉。

(9)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3 二级响应行动(严重干旱)

(1)区应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抗旱会商调度,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干部群众抗旱救灾。

(2)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区应安委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区政府派出抗旱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督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督促区应安委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向市人民政府、市应安委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申请抗旱经费,适时协调下拨抗旱应急资金和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

(5)统一调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点保障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留足生活用水,压缩生产性用水,控制生态用水;组织应急打井、挖泉,开建蓄水池、输水渠,开展跨流域应急调水;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前提下抽取水库死库容。

(6)协调和组织消防、武警和有关应急力量对饮水困难地区开展应急送水,要求抗旱服务队加强服务,引导社会公益队伍参与抗旱救灾。

(7)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8)限制高耗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4.4 一级响应行动(特大干旱)

(1)区应安委主任主持会商,作出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强化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抗旱责任,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报请区政府紧急召开抗旱救灾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全面动员干部群众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督查组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慰问灾区干部群众。必要时在市应安委指导下申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区应安委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应安委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区应安委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安委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申请特大干旱抗旱经费;申请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强化相关应急调度措施;重点保障特别严重干旱灾区抗旱救灾及重点水源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拨抗旱应急资金和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

(5)动员全区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公益队伍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6)协调和组织消防、武警和有关应急力量,并申请驻娄部队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开展应急送水。

(7)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8)限制或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或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继续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继续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5 应急处置

4.5.1 干旱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区应安委和乡镇(街道)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5.2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时,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及时报告和先期处置,区应安委加强统一调水管理,按照调度权限做好辖区内和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相关工作,及时补充供水水源。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公众储备应急用水,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稳定市场和人心。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用水供给。调集力量开展应急送水,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必要时可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区应安委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加强工作对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由区应安委统一审核和发布。农业灾情由区农业农村局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2 对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未经区应安委批准授权,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人数、责任追究等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7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时,由区应安委办公室提出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解除临时限制取水等应急管理措施。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乡(镇)两级政府应将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队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区应安委应合理安排用于旱灾应对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5.2 物资保障

区应安委和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储备足额抗旱救灾物资,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急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区级抗旱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所需的抗旱机具、装备和物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抗旱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抗旱机具、装备和物资。事发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有保障;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3 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区应安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抗旱应急备用水源,明确保障对象和范围,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措施,建立抗旱备用水源保障机制。抗旱应急备用水源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为主,落实不同等级干旱情况下的城市备用水源的供水方案;对于人畜饮水困难的农村地区,应根据当地的水源条件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确保干旱情况下的人畜饮水安全。

5.4 应急队伍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和乡镇(街道)民兵应急分队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抗旱服务应急队伍体系。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后,经乡镇(街道)申请,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评估,由区应安委批准并下达抗旱服务队出动指令;抗旱服务队应及时组织应急供水、灌溉支持、技术指导、设备支援、旱情监测和宣传培训,参与旱灾应急救援工作。

5.5 技术保障

气象、区水利局、农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布设旱情墒情监测站点,建设相关监测预报系统,加强数据共享,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区应安委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服务能力。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异地会商系统等,进一步完善抗旱调度决策系统,为抗旱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撑。

5.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委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抗旱救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启动响应时,确保区应安委以及参与抗旱救灾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应当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及时修正更新应急联系人通信方式。

5.7 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和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8 其他保障

电力部门应全力保障抗旱用电,适时限制或暂停城市景观照明、广告照明、泛光照明等设备用电。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水质监测、水源卫生消杀、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防止疾病传染。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抗旱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和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旅广体局等相关部门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时,要将干旱灾害防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卫生防疫,帮助受灾群众灾后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6.1.2 区水利局应当对抗旱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抗旱期间兴建的各类应急水源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的抗旱应急备用功能。

6.1.3 区应安委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6.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安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报告情况。

7.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安委和乡镇(街道)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区应安委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对本预案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救灾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经娄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预案由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娄底市娄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主要任务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2.2.3 相关部门职责

2.3 乡镇(街道)职责

2.4 村(社区)、森林经营单位和企业职责

2.5 扑火指挥

2.6 应急工作组

2.7 专家组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3.2 力量调动

4.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4.1.1 预警分级

4.1.2 预警发布

4.1.3 预警响应

4.1.4 火情监测

4.1.5 气象服务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灾害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分级响应

5.3.1 四级响应

5.3.2 三级响应

5.3.3 二级响应

5.3.4 一级响应

5.3.5 启动条件调整

5.4 应急处置措施

5.4.1 扑救火灾

5.4.2 转移安置人员

5.4.3 救治和抚恤

5.4.4 保护重要目标

5.4.5 维护社会治安

5.4.6 火场清理看守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调查评估

6.2 火因火案查处

6.3 灾后重建

6.4 工作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应急航空保障

7.6 其他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附则

9.1 有关说明

9.2 责任追究

9.3 预案实施和解释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建设,提升队伍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负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全力防未防危防违,处置火情打早打小打了;坚持建强基础、补齐短板,把基础设施作为有力支撑,系统谋划、扬长补短、整体推进。

1.5 主要任务

1.5.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1.5.2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制定灭火方案或者森林火灾现场处置方案,合理使用扑火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开展火情早期处置、扑灭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1.5.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1.5.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1.5.5 维护社会稳定

强化现场管控,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娄星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应安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共同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拟定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统一调度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指导协调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应安委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区应安委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市应安委办公室;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调度森林火灾扑救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协调、督促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灭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灭火责任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制定、修订并执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培训;承办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相关部门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森林火灾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层面森林防火信息的报送和传达工作;负责对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值班值守、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森林火灾的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优抚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灭火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森林防灭火业务知识培训;负责提出林区全年禁火时间段,根据需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负责火场警戒、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区自然资源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查处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扑火抢险紧急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和灾区交通秩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的撤离和转移。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区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和防扑火经费按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普及全区农村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农业企业的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火灾后农业企业的生产自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祀,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通行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森林防火有关奖惩事项以及扑救森林火灾受伤员工的工伤认定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各医疗单位进行有关森林火灾现场急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加强对林区通信设施隐患排查的督导,防止因老化、漏电、短路、故障和动火、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解决森林火灾受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协调指导森林火灾受灾区灾后重建的水利建设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安排,督促中小学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避险演练。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林区管辖职责内的设施隐患排查,防止因设施故障和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森林防灭火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提高森林火灾扑救效率。

区文旅广电体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行业领域内森林防火宣传。加强对林区管辖职责内的设施隐患排查,防止因设施故障和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游客疏散工作。

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加强对林区管辖职责内的设施隐患排查,防止因设施故障和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负责林区电力设施安全,保证发生森林火灾后的电力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部位,以及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和火灾处置,实行联防联控。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全面建设;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森林防火、扑火技术培训;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2.3 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应对工作。

2.4 村(社区)、森林经营单位和企业职责

(1)村(社区)职责。森林防火区的村(社区)应组建村级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及时报告火情并开展森林火情早期处理。落实林长制的森林防火包保责任机制,推广将森林防灭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劝阻违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预防森林火灾。

(2)娄底市洪家山森林公园、仙女寨生态公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建立专职或兼职护林员队伍,开展防火巡护、管理野外用火;开展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清理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灭火设施建设,储备森林防灭火装备物资;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林地)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工作;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准备措施;及时报告和处置火警、火情和火灾,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2.5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区应安委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由乡镇(街道)行政首长或区应安委领导担任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扑火队伍指挥员为成员,合理配置工作组。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乡镇(街道)为主组织早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应安委组织指挥处置。根据火情发展初判为发生较大或以上森林火灾,区人民政府视情报请市应安委、省应急委统一指挥处置。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应急委、市应安委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落实专业指挥的刚性要求,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和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定现场抢险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现场抢险救援的需要,统一调度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组织专业力量依处置方案展开抢险救援行动;提请区委、区政府或市应安委办公室协调国家和外省应急力量支援;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阶段性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研究提出终止抢险救援意见建议并向区应安委报告;审核向社会公布的抢险救援处置信息等。

2.6 应急工作组

发生森林火灾并启动本预案时扑火前线指挥部视情况设置下列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快速响应,积极配合火灾扑救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

(2)火灾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和气象部门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参与制订火灾扑救方案;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3)火灾扑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协助前线指挥部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实施火灾扑救工作;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根据需要,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

(5)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及时疏导交通,视情实行灾区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和森林火灾等级,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6)社会维稳组。由娄星公安分局牵头,钢城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委网信办、区文旅广电体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灾情评估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参与制订火灾扑救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查明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评估火源防控与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

2.7 专家组

区应安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3.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请求省、市应安委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区应安委根据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对接、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需要相邻县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应安委提请市应安委统筹协调,区应安委办公室负责对接及有关保障。需调动驻湘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力量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安委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应安委提出申请。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4.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区应安委办公室要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和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日常会商、高火险时段会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会商和专题会商制度,适时会商森林火险形势,综合研判全区森林火险形势,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报市应安委办公室。预警信息应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工作措施及公众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对市、区应安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和提出的工作要求,区应安委办公室应立即转发,并视情向涉险区域补充工作要求。

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森林火险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源引自《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LY/T 2578-2016)

4.1.3 预警响应

4.1.3.1 蓝色预警

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应安委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加强调度和火情监测;

(2)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管控手段,重点加强祭扫用火、农事用火、林牧区施工生产用火和景区野外用火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

(4)区应安委办公室和乡镇(街道)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4.1.3.2 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应安委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加强值班调度和组织重点区域防火巡查和隐患现场督查。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

(3)区应安委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石油化工、电力等企业协同开展本行业领域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补充装备物资,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各类专业、半专业、群众防扑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加强火情早期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出动和安全高效处理。

4.1.3.3 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应安委至少有1名副主任在岗待命,相关乡镇(街道)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在岗待命。

(2)区应安委办公室实行森林防灭火专项联合值班,人员包括区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消防等部门相关人员。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照三级带班值班、两级带班值班、值班员在岗值班等值班带班分类要求执行。

(3)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4)专业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群众防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5)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及监测力度。

(6)区应安委视情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7)区应安委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督促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石油化工、电力等企业加强本行业领域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8)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发布封山禁火令,停止烧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9)必要时,在重点火险区适时采取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严防死守等措施;必要时,申请省森林航空护林站实施空中巡护。

4.1.3.4 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森林火险达到极度危险等级(红色森林火险预警)或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时,区应安委办公室立即提请启动本应急预案。

(2)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区应安委适时派出工作组,对预警地区进行蹲点督导检查,督促有关相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强化本行业领域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4)各级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高度临战状态。

(5)区应安委和相关乡镇做好赴火场工作组(前指)的准备工作。

(6)必要时,请求省应急航空力量加大巡护强度,实施挂桶巡护。

4.1.4 火情监测

(1)林火监测预警。区应安委办公室要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与卫星遥感中心、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卫星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测、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查、舆情监测等空天地一体化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及时发布区域性高森林火险预警,高火险时段滚动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确保早预报、早预警、早防范。

(2)火情热点核查。区应安委办公室接到国家和省应安委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后,立即督促乡镇(街道)核查,并在接到核查通知后30分钟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报告区应安委办公室。区应安委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40分钟内向市应安委办公室上报核查情况。乡镇(街道)应督促生态护林员按照“131”机制要求,在派发火情热点核查任务后10分钟内确认接收,确认接收任务后30分钟内抵达火情热点现场,派发任务后1小时内完成火情热点核查与处置,并通过林长制巡护系统App反馈核处情况。

(3)火情早期处置。护林员、村(社区)、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在组织巡护过程中发现森林火情,应当边报告、边处置。对及时发现、规模较小、尚未失去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根据预判不需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森林火情,按照《湖南省森林火情热点快速核查处置“131”机制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森林火情早期处置规范(试行)》组织群众性扑火队伍、乡镇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早期处置工作,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区应急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队伍支援,实现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的“打早、打小、打了”目标。

4.1.5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4.2 信息报告

(1)归口管理。森林火警接处警电话统一使用119,区应安委办公室值班电话0738-8213738或12350。乡镇(街道)应将值班(报警)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机构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乡镇(街道)核实情况后,将初步的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肇事者、基本过程、植被情况、初步估算过火面积、火灾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及时报告区应安委办公室。威胁铁路运行的,应及时拨打所属辖区铁路报警电话(020-61330000),同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0738-8111766)。

(2)信息共享。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森林火情火灾报警后,第一时间将报警信息推送给同级应安委办,并指导做好森林火情早期处置。区应安委办公室接到消防救援机构发来的森林火警信息后,应当迅速分送至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和火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值班室。火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应安委办公室应将核查情况或调度结果及时反馈给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发生森林火灾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同步共享各自掌握的森林火灾扑救进展和队伍出动等信息,确保快速形成联动处置合力。

(3)信息核报。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并报告区应安委办公室:

①造成人员受伤的;

②超过4小时或22:00前尚未扑灭明火的;

③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

④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⑤发生在县(市、区)边界或跨市州、跨县市区的;

⑥发生在仙女寨区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⑦需要区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

⑧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⑨在全国(省市)党代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重要时段发生的、具有较危险性的森林火灾;

⑩卫星热点通报,经核查并已发生的;

⑪经研判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区应安委办公室接到以上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应安委办公室负责人和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报告市应安委办公室。

根据火情发展,森林火灾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及时向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续报火情发展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①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

②超过6小时或23:00前尚未扑灭明火的;

③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

④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⑤发生在县(市、区)边界或跨市州、跨县市区的;

⑥发生在仙女寨区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⑦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

⑧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⑨经研判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应急响应

5.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2 响应程序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应急处置办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及时报告火情。

发生森林火情,初判为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报告区应安委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立即启动并保持森林防灭火四级应急响应,由乡镇(街道)为主组织处置,区应安委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必要时由区应安委成立前线指挥部,迅速调集相关力量前往处置。

因火情发展初判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区应安委分管副主任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处置,并报请市应安委派员现场指导和根据需要调度市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前往处置。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必要时由区政府请求市应安委启动市级响应,成立前线联合指挥部,在市应安委主任指挥下开展扑火处置工作。

根据火情发展初判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区应安委主任启动二级或一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请市应安委、省应急委启动省、市级响应进行处置。

必要时,可对响应等级和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3 分级响应

5.3.1 四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持续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初判为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区应安委启动四级响应。

(1)森林火险达到极度危险等级(红色森林火险预警)或发生森林火情,过火面积未超过1公顷的一般森林火灾,但超过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2)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

(3)发生在市际边界或跨市州、跨县市区的;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5)同时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需要区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6)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5.3.1.2 响应措施。

(1)区应安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坐镇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掌握火场监测情况,调度火情信息;及时连线调度,加强对扑火工作的指导,及时向市防火办、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等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乡镇干部和属地扑火队伍快速处置火灾;

(3)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区应安委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根据乡镇(街道)的请求,调度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或备勤;根据需要督促指导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乡镇难以按要求扑灭明火的,区应安委分管林业工作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赶赴现场,调集力量和资源进行扑救,派遣区应急救援大队和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处置。

(4)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率队赶赴现场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当火情失去控制蔓延或有可能发生隔夜火,区应安委分管林业工作副主任赶赴现场,建立前线指挥部,统筹调动辖区的林业、消防、应急等力量和资源进行火灾扑救。必要时,报请市应安委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6)属地乡镇(街道)落实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5.3.2 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发生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设施、经济设施、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以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重点地区的森林火灾;或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初判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区应安委启动三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明火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要时段、重点地区,或者市州际交界处、跨县市区持续4小时明火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持续6小时明火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5.3.2.2 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应安委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实体化运行,由区级领导带班值守,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适时连线调度,及时向区政府、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情况;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应安委分管林业工作副主任赶赴现场组建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火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工作组,落实负责人和组成人员;

(3)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率队赶赴现场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提供火场地形图等扑火救灾资源;

(4)调度辖区应急救援大队和消防救援队伍等区内各类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7)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区应安委视情向市应安委提出增援请求,请求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协调派遣驻娄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应急防扑火队伍支援;视情申请派应急航空救援直升机参与增援并落实专人和航空机组对接,做到空地科学协作扑救;

(9)根据火情形势,区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继续控制火场蔓延,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响应,在市应安委组织指挥下进行扑救工作。

(10)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5.3.3 二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发生持续9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能发展为重大森林火灾的,区应安委启动二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且明火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要时段、重要地区,或者跨市州,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域持续9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5.3.3.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应安委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实体化运行,由区级领导带班值守,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连线调度并通报相关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情况;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应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充实前线指挥部力量,设立或加强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维稳等工作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制订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区应安委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区内各类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在市应安委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在市应安委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扑火工作;

(8)协调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9)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作好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 一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初判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区应安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要时段、重要地区,或者跨县市区,且9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域,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6)区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7)舆情高度关注,省级层面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5.3.4.2 响应措施

在二级响应基础上,及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应安委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实体化运行,由区级领导带班值守,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连线调度并通报相关信息,及时向前线指挥部、区政府、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信息和情况;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委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前后方联动指挥。区应安委主任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前线,加强前线指挥部并调整充实各应急工作组人员配置,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调动本区一切有效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市应安委协调、增派森林消防扑救队伍或航空消防飞机、或者部队支援;

(7)在市应安委负责同志率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在上级应安委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扑火救灾工作;配合省森防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助省级主流媒体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与舆论引导工作;

(10)协调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重要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 应急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5.4.1 扑救火灾

(1)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火力量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和民兵预备役、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前线指挥部必须落实专业指挥,组织有关部门监测分析火场实时情况,研判火灾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并不断优化完善扑救方案,严禁盲目冒险蛮干。必须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确保扑救过程中人员安全作为基本准则;优先转移受威胁的人民群众;

(3)严格遵循“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巡护过程中发现森林火情,应当边报告、边处置;优先采用以水灭火方式,利用天然水源、多级泵接力供水、消防车洒水车供水扑救火灾。

5.4.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5.4.3 救治和抚恤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实施抢救并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4.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4.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4.6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应继续组织乡镇(街道)、森林经营单位扑火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充足力量拉网式清理火场,进行加湿作业,按规定看守,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经前线指挥长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5.5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以及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自媒体管理,及时辟谣澄清,防止谣言和不实信息传播。

5.6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 火灾调查评估

区应安委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还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应安委。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LY∕T 2085-2013)执行。

6.2 火因火案查处

(1)区应安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案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2)依法查处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3)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区应安委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约谈有关乡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6.3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及时返还或补偿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而征用的财物,及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扑救火灾发生的相关费用,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及时组织修复火灾损害的基础设施,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应安委办公室和相关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发挥社会扑救力量作用,加强民兵等力量及地方干部群众的防灭火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强化经常性教育培训,提高扑火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区人民政府组建1支能承担森林灭火任务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和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建立1支规模30人以上的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社区)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10人以上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

7.2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建立防灭火物资全链条保障机制,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森林消防队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高扬程森林消防接力水泵,突出以水灭火、航空灭火、个人防护等装备建设,推广应用高科技防灭火装备。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合理安排相关经费,落实防灭火人员人身保险,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辆。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区应安委办公室应及时修正《娄星区应急指挥通讯录》应急联系人及其通信方式并定期全面更新。

7.5 应急航空保障

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区应安委根据防灭火工作需要,按照《湖南省航空护林飞机申请和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和《湖南省森林消防航空护林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向上级申请调动应急航空力量执行防火巡护和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区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航护飞行计划顺利进行。

7.6 其他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负责保障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的快速通行,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区应急管理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修订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或在专项应急预案中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每年按规定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附则

9.1 有关说明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要时段:一般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防火期的五一以及其他特殊时段。

重点地区:一般指重要民生设施、经济设施、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以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地方。

9.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3 预案实施和解释

本预案经娄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预案由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娄底市娄星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抗震救灾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2.2.3 相关部门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 专家组

2.5 乡镇(街道)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地震灾害响应(四级)

4.2.2 较大地震灾害响应(三级)

4.2.3 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地震灾害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搜救人员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4.3.3 安置受灾群众

4.3.4 抢修基础设施

4.3.5 加强现场监测

4.3.6 防御次生灾害

4.3.7 维护社会治安

4.3.8 开展社会动员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5.2 地震传言事件

5.3 邻县、市地震灾害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的决策部署,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 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8年修订)》《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娄星区发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应安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2.2 抗震救灾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研究解决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协调驻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应安委抗震救灾日常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地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收集汇总并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救援等抗震救灾具体工作。

2.2.3 相关部门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会同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家、省、市派遣的紧急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督促指导地震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区地震局: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协助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本区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全区地震监测、分析预报工作;研究制定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逐步建设地震监测网点,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规范新建农村抗震设防措施。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层面地震灾害信息的报送和传达工作;负责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

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统筹指导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协调工作。

区委网信办: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引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节粮食、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资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企业应对灾区所需有关物资的生产、供应;协调抢修恢复受损通讯设施,保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组织、指挥、协调公安警力开展应急救援、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做好灾区救援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必要时实施灾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

区教育局: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督促开展幼儿园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局: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救灾科技成果集成转化与应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院、福利院等救灾救助工作;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拨付并监管救灾资金、物资及其使用,及时向中央、省、市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区自然资源局: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供水、燃气保障及有关公用设施抢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区水利局: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

区文旅广电体育局: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等媒体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救灾科普知识。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区供销合作联社:协助开展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开展救灾捐赠和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共青团娄星区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震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协调部队和武警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开展生命搜救和群众转移等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启动应急响应时,区应安委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讯电力、医疗救治、监测评估、生活物资、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沟通联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协调各方面有序参与抢险救援行动;协助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并跟踪督办执行情况。

2.3.2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抢险救援现场管理、指导、协调;研究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负责调集大型工程机具类抢险设备对道路、桥梁、供水和供气等基础设施抢险抢修,开通应急通道,优先保障指战员、救援队伍、电力、通讯和装备物资通行,保障抢险救援“生命线”畅通。

2.3.3 社会治安组。由娄星公安分局牵头,钢城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负责规划现场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集结地点,合理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及周边受威胁群众,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控制;核实被困(失联、遇险等)人数和身份,确认死亡人员身份。

2.3.4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负责灾区现场医疗保障、伤员救治和转运工作,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转移救治伤员;做好伤员、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实施灾后卫生防疫,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2.3.5 通讯电力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灾区现场电力和通讯保障,搭建临时基站,配置应急发电车等应急设备,组织恢复抢险救援现场及灾区通讯、供电。

2.3.6 生活物资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求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2.3.7 监测评估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区水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灾区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对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和地震社会影响等开展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2.3.8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娄星公安分局等相关 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

2.4 专家组

区应安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地震应急及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5 乡镇(街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区地震局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转发地震预警信息,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收集和分析研判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加强地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增强城乡防震减灾韧性。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测的震情决策所发布临震预报,加强应急防范、强化风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主动作为,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地震安全保障。

3.1.2 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区应安委根据预报在临震应急期,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情况;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并征用场地,组织避震疏散;对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水利等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动员并督促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按照值班带班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值班值守。

3.1.3 区应安委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高频次、广覆盖、多渠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受影响和威胁的单位及个人,特别要重点关注特殊场所(如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并纳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醒群众转移避险。

3.2 信息报告

3.2.1 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地震局应立即向市地震局获取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娄星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738-8213738)。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将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应安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各相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国(境)外人员,区应急管理局要迅速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原则上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区应安委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报请市、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或一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四级应急响应

应对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区应安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派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救援大队、医疗救援队,并根据需要派遣区内其他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迅速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转移救治伤员。必要时请求市应安委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支援。

(2)迅速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派出通讯电力、抢险救援、监测评估、生活物资、医疗救治等工作组,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协调落实救灾资金。必要时请求市应安委支援调运救灾帐篷等抗震救灾物资和装备,安排救灾资金。

(5)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6)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次生灾害风险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烈度评定、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及时收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2.2 三级应急响应

区应安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区消防救援队伍、区应急救援大队及区内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先期处置工作;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各项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及时收集和统计震情、灾情并向市应安委报告,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市应安委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4.2.3 二级和一级应急响应

区应安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区消防救援队伍、区应急救援大队及区内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先期处置工作;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及时收集、统计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应安委,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省应急委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安委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以及地震、安全生产、建筑、公路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根据需要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搭建临时安置点,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4.3.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3.5 加强现场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地震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协助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3.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等原因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边坡公路、桥梁、隧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重点生产设施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强烈地震可能造成山体崩塌形成滑坡和泥石流,水坝河堤决口造成水灾,震后流行瘟疫,易燃易爆物的引燃造成火灾和爆炸,管道破坏造成毒气泄漏,以及细菌和放射性物质扩散对人畜生命威胁等次生灾害,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应对和处置。

4.3.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4.3.8 开展社会动员

区应安委明确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诉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络方式和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4 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应安委负责一般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必要时,信息发布前应请示区委、区政府。一般情况下,区应安委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要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4.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关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中心城区或双江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加强震情信息收集和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将省、市反馈信息和指示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区政府督导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娄星区辖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迅速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 邻县、市地震灾害

邻县、市发生地震,对我区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区应安委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并视情况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区地震局应及时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等相关部门并组织专家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6.2 恢复重建

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按照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及时根据省、市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区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搜索救援、医疗救护、抢通抢修、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升人员搜救和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油气管道等生命线工程抢修保通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 指挥平台保障

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及时更新《娄星区应急指挥通讯录》应急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并定期全面更新。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全灾种”“大应急”需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及应急保障供应机制,拓宽救灾物资供给渠道,建立符合储备需要的应急物资专用仓库,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应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推广应用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建设水平。

7.5 基础设施保障

区应安委统筹配置北斗定位、通讯系统,相关部门、乡镇和受灾害威胁的村(社区)配备北斗通讯终端,形成极端三断条件下的通讯保障能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协调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讯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区文旅广电体育局应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的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积极探索地震应急演练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演练相结合,提高演练频次,指导推动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和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提升公众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完善和修订,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经娄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预案由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娄底市娄星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2.2.3 相关部门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应急工作组

2.5 应急专家组

2.6 乡镇(街道)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机制

3.1.1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3.1.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3.1.3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1.4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3.1.5 落实临灾人员转移避险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行动

3.3.1 蓝色预警响应

3.3.2 黄色预警响应

3.3.3 橙色预警响应

3.3.4 红色预警响应

3.3.5 预警转换和结束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 信息报告

3.4.2 信息报告内容

3.4.3 信息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先期处置

4.3.2 应急处置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与装备保障

6.2 物资与避难场所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区应安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统一指挥、部署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重大问题。决定启动和终止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协助、配合省、市开展中型(三级)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市应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应安委地质灾害应急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对措施;传达、落实区应安委的决策和指示;协调、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完成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相关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层面地质灾害信息的报送和传达工作;负责对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国务院、省、市上级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及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接协调市水业公司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水等设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区文旅广电体育局: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部门或乡镇(街道)有关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负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相关突发性治安事件。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对地质灾害特别管制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和监督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项目,协调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教育、演练;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校舍,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对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安置点灾民医疗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估,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

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营救受困群众;协助有关部门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协调部队和武警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开展生命搜救和群众转移等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区应安委根据灾害处置与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小型地质灾害由区应安委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长,中型地质灾害由区应安委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长。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区应安委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街道)负责人以及应急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对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在省市领导到达现场后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指挥权。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依处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阶段性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意见建议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负责起草、审核对外公布的抢险救援处置信息。

2.4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调查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交通组、通讯电力组、后勤保障组、新闻舆情组、救灾救助组等。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增设或减少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现场指挥部快速搭建、组织运行、协调保障工作,科学设置“一所一车五台”(现场指挥所、应急指挥车、应急通信台、调度会商台、测绘标绘台、现场直播台、信息研判台)指挥场所;协助下达决定、指令并跟踪督办执行情况;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并作好抢险救援现场大事记录;协调各方面有序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搜救遇险人员,转移、撤离灾害现场及其他受威胁人员,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3)治安交通组。由娄星公安分局牵头,钢城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和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规划现场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集结地点,合理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开通应急通道,优先保障指战员、救援队伍、电力通信和装备物资通行;实施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围观群众,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控制;核准被困(失联、遇险等)人数和身份,确认死亡人员身份;组织抢修恢复现场受损道路和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生命线”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快速通行工作等。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负责现场医疗保障、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转移救治伤员。

(5)通讯电力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娄底娄星区供电支公司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运营商搭建临时基站、配置应急发电车等应急设备,恢复抢险救援现场及灾区通信、供电。

(6)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管理、舆论引导;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发布灾害事故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管理等。

(7)救灾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和接受捐赠、援助等;保障物资供应;调配、发放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8)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参与抢险救援人员、工作人员生活保障等工作;做好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资金的调配和准备。

(9)调查监测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与预警,实时监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防范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2.5 应急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遴选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等领域专家,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2.6 乡镇(街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区级应急、自然资源、水利以及气象、水文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通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区自然资源局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3.1.1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区应安委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每年汛前围绕地质灾害防御开展一次集中排查,适时组织排查“回头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村自建房切坡地质灾害隐患点、中风险以上斜坡(沟谷)单元等隐患排查。区自然资源局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集中排查和动态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区政府对巡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落实排危除险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1.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政府主导,统一发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纵向到底,全部覆盖”的原则,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传达到相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3.1.3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治区域、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确保监测到点、责任到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1.4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区直各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要作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应急处置、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村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1.5 落实临灾人员转移避险

落实区级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组(社区)、村组(社区)干部包住户的包联责任体系,统筹指挥调度临灾人员转移避险工作。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是转移避险工作实施主体,要贯彻执行《湖南省临灾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指导意见》(湘应急委办发〔2025〕2号)的要求,按照“预防走在前,责任到村组,群众自觉防”的原则推进精准转移工作,指导乡镇对所有住户进行地质灾害风险分类,以村组为单位结合实际编制临灾人员转移避险预案,制作避险转移明白卡,坚持“四个一律”,实行“四个标准”,把握“五个关键环节”,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提前组织高风险区群众转移避险,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要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转移人员。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发展阶段、紧急程度、不稳定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地质灾害风险极高、风险高、风险较高和风险一般等不同程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红色预警: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各种短临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或数天内大规模发生的概率很大。

(2)橙色预警: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大规模发生的概率大。

(3)黄色预警: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周内或数月内大规模发生的概率较大。

(4)蓝色预警: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小,有一定的变形特征,一年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不大。

对不同级别险情、灾情的地质灾害预警,首先表示其险情或灾情级别,其次为预警分级。具体表示如特大型地质灾害红色预警、大型地质灾害橙色预警等。

3.2.2 预警发布

(1)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加强监测,与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协调联动并根据对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必要时组织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

(2)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与气象部门核定级别和联合发布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通报,并报区应安委办公室。必要时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高频次、广覆盖、多渠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受影响和威胁的单位及个人,特别要精准定向推送医院、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等特殊场所,提醒群众转移避险。

(3)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地质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3.3 预警响应行动

区应安委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迅速到岗到位,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排查、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工作。密切关注降雨情况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特别是短临预警,按照六小时预报、三小时预警、一小时叫应要求,强化预警与响应联动,乡镇、村组做好受威胁群众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的转移避险工作。

3.3.1 蓝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风险蓝色预警时,开展如下防御措施:

区应安委办公室加强值班带班,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关注预警事件和雨情变化,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异常情况时,区应安委办公室副主任及时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会商,适时调整预警等级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做好预警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风险黄色预警时,开展如下防御措施: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应安委办公室领导适时组织会商,调度各乡镇(街道)值班防御和进驻预警区域开展防灾巡查监测工作情况;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应急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区应安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

(3)乡镇(街道)督促群测群防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对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天巡查监测不少于2次。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及群众上报的灾情险情要及时督导乡镇(街道)采取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封闭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等措施,并按照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灾险情信息。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风险橙色预警时,开展如下防御措施: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商,调度各乡镇(街道)及重点村(社区)防御情况,督导各乡镇(街道)防灾工作推进情况。必要时派出区自然资源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橙色预警区域所涉乡镇(街道)督导防灾避险工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2)区应安委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值班值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相关乡镇(街道)作好人员撤离安置和灾害救助。技术支撑单位做好24小时待命及技术保障。

(3)区应安委办公室和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向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转发省、市、区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各乡镇(街道)向辖区切坡建房风险户、在册隐患点、地灾风险隐患重点区域的乡、村、点三级防治监测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

(4)乡镇(街道)督促群测群防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对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对险情比较严峻、威胁群众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切坡建房风险户,乡镇(街道)及时采取组织转移、封闭危险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等措施,并按照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灾险情信息。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风险红色预警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小型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开展如下防御措施:

(1)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应安委副主任组织会商,调度各乡镇(街道)及重点村(社区)地质灾害防治防御和应急工作情况。派出区自然资源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红色预警区域所涉乡镇(街道),检查督导各乡镇(街道)防灾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开展防灾工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

(2)区应安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值班带班制度要求,作好应急值班值守,协助相关乡镇(街道)作好人员撤离安置和灾害救助;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3)区应安委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及时向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转发省、市、区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督导乡镇(街道)向辖区切坡建房风险户、在册隐患点、地灾风险隐患重点区域的乡、村、点三级防治监测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

(4)乡镇(街道)督促预警区内重要隐患点群测群防人员加强巡查监测,监测单位要加密监测频次,及时向乡镇(街道)和区应安委报告预警情况。乡镇(街道)根据情况,及时封闭危险区域,果断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切坡建房风险户实施避险转移,并按照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灾险情信息。

(5)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督促防灾责任人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叫应”机制和“敲门行动”,确保预警信息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3.3.5 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根据地质灾害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升级、降级,或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区应安委根据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按规定报告信息。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和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区应安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738-8213738或12350。事发地、事发单位是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和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和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接报信息后,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区应安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区应安委办公室收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分析研判,将实际情况及提出的应急处置建议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决策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进行报告。

(1)收到导致人员伤亡或受灾害直接威胁10人以上的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应立即核实,在事发后30分钟内先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告,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报告。定性存在争议的突发性事件,采取“先报后甄别”的方式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事件续报工作。

(2)收到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应立即核实并以电话报告市应安委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后,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并按照规定续报信息。

(3)应按规定报送《地质灾害速报表》,其中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接报后30分钟内速报,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接报后2小时内速报。有人员伤亡或群体涉险等敏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无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小型地质灾害,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核实、统计、汇总上报。情况不明的,可先报主要信息,后续变化通过续报及时补充完善。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3.4.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地质灾害险情可能威胁的对象、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4.3 信息通报

区应安委办公室接到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交警(110、122)等紧急报警中心推送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后,应根据有关制度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置。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

(1)小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中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特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四级(小型)、三级(中型)、二级(大型)、一级(特大型)四个等级。发布地质灾害风险红色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区政府立即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涉灾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险情、灾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对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并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导协调下,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先期处置

(1)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区应安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及乡镇(街道)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分险情、灾情,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和采取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3)发生地质灾害,区应安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救援,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3.2 应急处置

(一)小型(四级)地质灾害

出现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区应安委办公室立即核实灾情险情并报请区政府启动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区应安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调度。至少一名区应安委副主任赶赴现场指挥,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人员搜救。立即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挖掘机、铲车、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加强现场救援队伍协调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确保自身防护安全。

(2)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3)组织避险转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群测群防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管控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开展医疗救治。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和物资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加强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动态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6)开展灾险情监测与研判。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监测预警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开展灾险情调查评估与报送。开展灾险情详细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灾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结合灾险情评估和趋势研判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采取一定期限的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措施,延缓灾害发展进程,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造成二次伤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9)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以现场处置地点为中心,将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做好受灾群众安抚、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统筹做好灾险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12)当地质灾害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时,立即报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中型(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出现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区应安委办公室应立即核实灾情并报请区政府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立即进入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向市应安委和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上级预案,并向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1)区应安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区长)坐镇区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区长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区应安委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调查监测组、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等应急工作组,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应急工作组不得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2)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强化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应急监测,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迅速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制定先期处置和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必要时调度有关救援队伍、物资、装备、技术力量支援灾区。

(4)组织开展排危除险和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安置,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开展抢修和维护道路、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

(5)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强化重要目标保卫;实施医疗救护等各项保障措施。

(6)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移交指挥权,接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序、高效投入现场应急救援。

(三)大型(二级)、特大型(一级)地质灾害

出现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立即进入二级或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并向市应安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申请启动上级预案。区应安委主任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强化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应急监测,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迅速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制定先期处置和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必要时调度有关救援队伍、物资、装备、技术力量支援灾区。

(3)组织开展排危除险和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安置,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开展抢修和维护道路、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

(4)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强化重要目标保卫;实施医疗救护等各项保障措施。

(5)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6)在省、市应安委领导到达后移交指挥权,接受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序、高效投入现场应急救援。

4.4 响应级别调整

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由区应安委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并参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报批后,调整响应级别;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上级指挥机构对响应级别的调整要求,同步调整本级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5 信息发布

区应安委按照有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区应安委办公室具体落实,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评估,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与安置、抚慰、抚恤,以及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和治理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临时调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应安委按照地质灾害分级对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要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或处置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等组成。区应安委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本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管理,为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仪、土石方清理机械、个人防护装备等必要器材;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并加强培训,加强应急队伍协调联动,实现精准救援和快速处置。

6.2 物资与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明确存放位置,并定期更新和维护。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和紧急配送机制,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突发地质灾害后,区财政局应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时安排和申请上级拨付相关资金。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建立各部门间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及时更新《娄星区应急指挥通讯录》应急联系人及其通信方式。

6.5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方法、技术、装备的研究,及时更新技术和装备,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升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等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区政府于每年主汛期来临前,组织开展一次包含地质灾害转移避险、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等内容的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提高快速反应与协同救援能力。乡镇(街道)每年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中风险以上切坡建房户、汛期转移避险户开展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一旦出现临灾前兆能快速有序组织群众避险或群众自发避险转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安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经娄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预案由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娄底市娄星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2.3 相关部门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5 乡镇(街道)

2.6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6.4 其他设施重建

7. 措施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演练、评估与更新

8.3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责任与奖惩

9.3 参照情形

9.4 预案实施和解释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025〕1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娄星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统一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区应安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职责

2.2.1 区应安委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抓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

2.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应安委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市应安委办公室、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相关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组织对救助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志愿者等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保管、调拨等管理运行机制;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续报和核报工作;会同区民政局统筹做好自然灾害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按照程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规范救助款物的发放、采购方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检查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管理使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情况,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自然资源局: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地质灾害的治理,恢复耕地。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省、市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达省、市和区级项目建设预算内投资计划;负责协调指导做好灾区电力恢复和保供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区应安委有关物资调令。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区域的供水、排水救助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燃气抢险和抢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救助物资、救助人员运输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区公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水工程安全度汛和水毁情况统计,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实施修复;保障农村生活用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组织复垦补种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计全区工业和通信行业受灾情况;负责配合做好灾区工业企业和通信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经费的保障,及时安排资金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流程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表彰奖励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对全区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受灾情况的统计汇总等工作。

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牵头调查处理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区文旅广电体育局: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保障区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部门或乡镇(街道)有关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引导和处置工作。

共青团娄星区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捐赠,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发动红十字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救灾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协调部队和武警赶赴灾区协助有关部门解救人员、转移和疏散群众,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当本区发生自然灾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区应安委视情成立下列部分或全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监督检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落实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助学组。由区教育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共青团娄星区委组成。

主要负责落实受灾学生就学上课工作。

(3)生产自救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灾区工农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农作物的补种、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4)生活救助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娄星区委、区红十字会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5)安全维稳组。由娄星公安分局牵头,钢城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8)灾后重建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广电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2.5 乡镇(街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的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

区应安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应安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安委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落实相应措施。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区直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和相关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乡镇(街道)可为灾害多发村组配备应急电源与备用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等),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社会物流公司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7)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协调区级相关涉灾部门,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续报和核报工作,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并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核实、统计和报告本辖区因灾遇难人员,对遇难人员亲属给予慰藉、帮扶等人文关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并按规定对口上报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与区级涉灾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接到造成死亡(失踪)人口1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响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对启动四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相关乡镇(街道)、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区应安委办公室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应安委办公室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定、通报等工作。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应安委在区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归口发布灾情信息,及时释放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区政府和受灾乡镇(街道)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高频次、广覆盖、多渠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特别是要精准定向推送医院、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特殊场所,提醒群众及时转移避险。区文旅广电体育局和相关新闻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风险提示、安全科普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间或5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3%以上5%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6)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安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应安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启动四级响应由区应安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和签发,并向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应安委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单位。

(2)区应安委办公室派出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和评估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和支持措施。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应安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乡镇(街道)及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应安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领域上级资金支持,及时做好上级资金分解下达工作。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根据区应安委的会商决定,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指导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指导灾区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及受灾区域的供水、供气、排水救助工作,并做好气象灾害防范措施;指导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

(7)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安委其他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后认为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以上10%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6)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安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启动三级响应由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和签发,并向区应安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和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应安委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应安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应安委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委主任、副主任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和评估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和支持措施。

(3)区应安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乡镇(街道)及区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应安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并迅速启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争取相关领域上级资金支持,及时做好上级资金分解下达工作。紧急调拨上级和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区应安委的会商决定,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灾。

(6)指导灾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指导灾区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及受灾区域的供水、供气、排水救助工作,并做好气象灾害防范措施。开展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和农作物疫情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

(7)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灾情稳定后,区应安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的工作。

(10)区应安委其他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的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15%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6)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安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应安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启动二级响应由区应安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决定和签发,并向区应安委主任报告,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办公室。

5.3.3 响应措施

区应安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应安委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和评估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和支持措施。

(3)区应安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乡镇(街道)及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应安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区应安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迅速启动本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下拨上级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领域上级资金支持,及时做好上级资金分解下达工作。紧急调拨上级和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区应安委的会商决定,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解放军参与救灾,协助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区应安委办公室配合市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应急委员会。

(10)区应安委其他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或可能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5%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5万人以上。

(6)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安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应安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应安委主任决定和签发,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应安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应安委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的重大救灾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和评估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和支持措施。

(3)区应安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乡镇(街道)及区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区应安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区应安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区应安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迅速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下拨上级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领域上级资金支持,及时做好上级资金分解下达工作。紧急调拨上级和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区应安委的会商决定,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解放军参与救灾,协助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工作。

(6)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恢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指导电力应急保障及所辖水电工程修复等工作。

(9)组织电信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

(11)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12)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应安委配合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应安委其他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应安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救助能力薄弱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本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区应安委办公室要强化预案之间的协同衔接,加强灾情会商研判和预判,作好灾害救助准备,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实现早启动、早响应、早救助。

区应安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及时向市应安委办公室报告。当省应急委及娄底市启动涉及本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区应安委办公室应立即向区应安委主任报告,启动对应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安委办公室经研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宣布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保障其过渡期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

6.1.2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对省、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要在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统计摸排和建立台账,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申请上级资金支持。

6.1.3 根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按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有关实际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产品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推进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在灾情稳定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核定和上报工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确定救助对象,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建立分户台账,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上级补助资金。

6.2.5 接到上级补助资金拨款文件后,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研究提出当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规定,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开展因灾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等发放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本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 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省应急委员会、市应安委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组织乡镇(街道)、财政所抓好落实。

6.3.2 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和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上级和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4 其他设施重建

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文旅体育等各类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措施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同时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保险产品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7.1.1 区委和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乡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建立健全上级和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统筹安排、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预算内救灾资金不足时,区乡两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积极争取相关领域上级资金支持。

7.1.4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结合辖区内现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仓储设施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地方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目录》(国防减救办发〔2024〕13号)的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娄星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的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以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云仓储相结合,合理配置,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储备体系;签订区级应急物资跨区域互助保障协议,不断完善互助协作内容,优化协同保障方式。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明确调拨权限与流程,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调拨指令迅速传达、执行到位。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认真梳理和健全救灾物资需求统计、采购轮换、储备保管、调运管理、接收发放、使用管理、捐赠管理、回收处置、标识推广、监督管理等全链条制度规定。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确保区委和区政府及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时修正更新《娄星区应急指挥通讯录》应急联系人员及其通信方式。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应安委相关部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和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级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专兼结合、政社协同方式,建立一支懂物资、善管理、人数足、能实战的应急物资保障队伍。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区直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以及灾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推广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加强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区级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完善应急广播运行机制,实现省市县乡村上下贯通,应急相关部门横向联通,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通过应急广播体系等传播手段,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开展应急演练,推广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常识,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利用“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开展宣传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组织开展对各级党政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2 演练、评估与更新

8.2.1 区应安委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协调在其他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中设置自然灾害救助科目,一并进行演练,并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

8.2.2 区应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和演练情况,对本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监督检查

8.3.1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2 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区应安委办公室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9.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雪)、高温、寒潮、低温、冰冻、冰雹、大风、龙卷风、台风、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重要时段:一般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防火期的五一以及其他特殊时段。

重点地区:一般指重要民生设施、经济设施、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以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地方。

9.2 责任与奖惩

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4 预案实施和解释

本预案经娄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预案由娄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