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娄底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分级管理权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修订了《娄底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分级管理权限》(见附件),现向全社会主动公开。各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时对照分级管理权限申报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娄底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分级管理权限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娄底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分级管理权限
为了更好地便民利企,对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统一由支队办理:
(一)支队列管的重点单位所在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县市(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新化县)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的公众聚集场所;
(三)娄底市城区范围内以下场所: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航机场航站楼等;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室内公共体育场(馆)及会馆等;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饮等场所;
4、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场所;
(4)游艺、游乐等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县市(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新化县)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由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办理。
三、娄底市城区范围内除符合支队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外的场所由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