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娄底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标准(2025年修订)》的公告
根据总队《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湘消函〔2023〕19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修订了《娄底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标准(2025年修订)》(见附件1),现向全社会主动公开。娄底市城区外的县市(涟源市、冷水江市、新化县、双峰县)范围内单位要对照《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见附件2)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主动要向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娄底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要对照《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和《娄底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标准(2025年修订)》认真自查,对符合《娄底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标准(2025年修订)》的单位主动要向市消防救援支队申报,对符合《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但不符合《娄底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标准(2025年修订)》的单位要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依法主动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娄底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标准(2025年修订)
2、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24日
附件1
娄底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标准(2025年修订)
一、支队本级管理标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娄底市城区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由支队本级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1. 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 单体建筑内客房总数在200间以上或者多栋建筑内客房总数400间以上或者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总数200间以上的旅馆场所;
3. 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室内公共体育场(馆)及会堂;
4. 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5、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饮场所。
(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福利机构、母婴服务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
1. 单体建筑内住院(住宿)床位30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500张以上的市直医院、医养机构、康复机构;
2. 单体建筑内住宿床位30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500张以上的市直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机构;
3. 单体建筑内住院(住宿)床位1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300张以上的母婴服务机构;
4. 学生住宿(夜间)床位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托管机构;
5. 幼儿住宿(夜间)床位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大型托儿所(20个班及以上)、幼儿园(20个班及以上)。
(三)国家机关
1.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2.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3. 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 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2. 市级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3. A级以上的数据中心。
(五)汽车客运车站、码头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
1. 任一层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市级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2. 市级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4.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5.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5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调度中心
1. 大型以上的发电厂;
2. 50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换流站);
3. 100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4. 市级电网调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 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危险化学品最大储量达到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 总容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4.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营商店;
5. 化工装置设备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九)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物流场所
1. 企业员工总数2000人以上,或者在同一时间段内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在600人以上,或者员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内床位数500张以上的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职工总数2000人以上、总资产在4亿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
3. 单体建筑内所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2000人以上、营业收入总额12亿元以上的建筑;
4. 市级国家物资储备库;
5. 每座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可燃物品仓储物流场所。
(十)高层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公路隧道、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 建筑内有1家以上属于支队列管的重点单位的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住宅小区;
2.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场所和长度超过5000米的公路隧道;
3. 国家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 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国家级科研单位;
2. 二级分行以上的银行;
3. 除劳动密集型企业外,单体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总建筑面积之和100000平方米以上或任一层人员密集场所总建筑面积之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
4.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的单位。
二、县市消防救援大队管理标准
县市(涟源市、冷水江市、新化县、双峰县)范围内符合《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单位由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管理。
三、娄底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标准
娄底市城区范围内除支队本级管理标准以外符合《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单位由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队管理。
附件2
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3年修订)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单体建筑内客房总数60间以上或者多栋建筑内客房总数100间以上或者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总数50间以上的旅馆场所;
(三)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室内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2000个以上的会堂;
(四)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饮场所。
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福利机构、母婴服务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
(一)单体建筑内住院(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100张以上的医院、医养机构、康复机构;
(二)单体建筑内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9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机构;
(三)单体建筑内住院(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100张以上的母婴服务机构;
(四)学生住宿(夜间)床位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托管机构;
(五)幼儿住宿(夜间)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大型托儿所(8个班及以上)、幼儿园(9个班及以上)。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三)县级以上的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三)B级以上的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大型港口;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二)国家二级以上的博物馆,县级以上的档案馆;
(三)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具有火灾危险性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调度中心
(一)大型以上的发电厂;
(二)50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换流站);
(三)50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四)县级以上的电网调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危险化学品最大储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三)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燃气供应站;
(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营商店;
(六)化工装置设备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九、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物流场所
(一)企业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或者在同一时段内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员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内床位数100张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加工企业;
(三)单体建筑内所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营业收入总额同时达到大型生产、加工企业界定标准的建筑;
(四)国家物资储备库;
(五)每座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可燃物品仓储物流场所。
十、高层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公路隧道、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住宅小区;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场所和长度超过一千米的公路隧道;
(三)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二级分行以上的银行,市级以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除劳动密集型企业外,单体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总建筑面积之和3000平方米以上或任一层人员密集场所总建筑面积之和1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