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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建设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征管的通告

2012/05/18 2.0w 阅读 356 点赞

  LDCR201200010

  娄政通〔20125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建设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征管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 我市境内的基础设施、水利工程、房地产开发(含装饰和安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建设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工程项目耗用建筑材料的,其 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建设工程耗用材料供应单位(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应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窗口申请代开合法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随同增值税应附征的地方各项税款。

  应税建设工程耗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水泥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砖瓦、河沙、砂石(山石、石灰)、竹木及其制品、电器工程材料、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等。

  二、从201227日起,我市对建设工程耗用材料税收实行“以票(证)控税、先税后证(检)、先税后拨”的税源控管方式。

  (一)建设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应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凭《备案登记证明》方可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和房产预售等相关证件和手续。

  (二) 建设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耗用材料购进发票后,应主动申请和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查验审核,凭《税收审核证明》,方可办理工程 结算、发票开具、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建设工程由施工方包工包料的,由施工单位(个人)申请查验审核;建设单位自备材料的,由建设单位(个人) 申请查验审核。

  三、建设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购进工程耗用材料时未取得合法真实有效发票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告事项,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积极向当地国税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8-8322848)。

  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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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