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
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近日,市政府对市政府(含政府办)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定期清理,制定了《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起草《决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和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给行政权力定规则、划界限、设红线,做到严格依法依规依制度办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这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的情况,通过定期或即时的方式,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本次清理就是落实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生动实践。
三是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治理、风险管控、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政府规范性文件,用规范性文件贯彻新发展理念,就需要及时废止不适应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不一致不全面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这也是规范性文件保持与时俱进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司法部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今年5月15日,市司法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市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聚焦在准入退出、要素获取、经营成本、经营活动、行政监管等方面,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经营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列出现行有效的文件清单,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征集意见、建议和线索等方式,力争做到“开门查、全覆盖、无遗漏、零差错”。清理责任单位包括3个县市区和36个市直部门单位。在起草《决定》前,我局对责任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决定》送审稿。
四、该《决定》的主要内容
该《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宣布废止《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的通告》等14个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废止这些文件,主要基于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已完成;二是制定依据发生变化,文件已不适用;三是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四是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五是政策实施细节仍需完善。
(二)宣布重新公布《娄底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9个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这些文件,主要原因是上位依据仍在执行,实际工作仍有需要。
(三)宣布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等2个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修改这些文件,主要原因是上位依据已经修改,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四)明确《决定》的施行时间和修改内容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