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为加强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执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条对本文制定的背景、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上进行了固定,旨在推动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二)关于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为了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管理工作,《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城管部门职责;同时,基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专门规定了相关职责;并结合实际对财政、税务、交通、公路养护、科学技术、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实行源头核准制度
为确保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实现全过程管理,《办法》第四条对核准进行了专门表述。同时对核准变更、分类堆放进行了说明。
(四)源头减量的有关规定
建筑垃圾排放居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源头”地位,加强排放管理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管理来说意义重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源头排放及其核准手续作出了规定。同时,为简化工作程序,第七条对内部转运,未经过城市道路的,作出了规定。第八条则是对排放超过10000立方米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有关管理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关于建筑垃圾分类处置
为杜绝建筑垃圾违规处置情况的发生,《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五类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装修垃圾的处置进行了确定。
(六)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是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首先对许可和变更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二条则对中心城区运输建设建筑垃圾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强化了承运建筑垃圾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运输企业内部管理进行了说明。
(七)关于建筑垃圾消(受)纳场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先对消(受)纳场的设置场地进行了明确并明确提出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合法的建筑垃圾消(受)纳场,同时第十六条对资源化利用的剩余产物进行了说明。
(八)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程序
《办法》第十七条对建筑垃圾日常监督管理进行了说明,第十八条则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进行了明确,第十九、二十条则是对跨区域的协同处置和重大活动、应对污染天气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时间和区域进行了明确。
(九)关于执行时间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施行时间和文件期限进行了说明。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