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2024年10月23日,《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24〕10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财政评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评审范围。预算评审明确资金性质为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比50%(含)以上,起评金额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类型为工程、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结算评审明确资金性质为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比50%(含)以上,起评金额为200万元以上,项目类型为经预算评审的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二是规范评审程序。不符合送审条件但必须评审的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应提供合规的市政府相关批准资料方可按程序办理进窗评审;送审项目均须落实资金来源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再进行评审;项目送审后,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中途增加或变更内容及资料;办理结算评审的项目单位,应依规依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市财政局对结算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三是强调廉政建设。对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评审结果,不得向中介机构和市财评中心聘用人员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索、拿、卡、要”,不得接受请托、请吃、请喝,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外加强第三方执业管理。明确参与评审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的义务,提出回避要求、严肃廉政纪律、明确责任追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负面清单”,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