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老年保障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老年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明确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根据新老年保障法,民政部于2019年1月2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明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具体体现。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是贯彻落实上位法、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备案、监管工作规范化发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三、主要内容
该《通知》共分四个部分:
一是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规范养老机构登记内容,明确养老机构登记条件和备案登记机构,明确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养结合养老机构的登记流程。
二是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明确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变更备案的流程及要求,严格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
三是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并落实属地、养老机构、各部门三方监管职责,加强对登记未备案机构、未登记养老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综合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养老机构的备案登记政策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的理解和掌握。
此外,《通知》附件还包括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变更备案书、变更备案回执以及抄告函等8个文书样本,为各地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五是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