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经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报娄底市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备案,备案编号为LDCR-2022-30003。经执法实践,发现部分内容存在实施障碍,我局经研究决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就《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标准》(修订稿)”)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过程
2022年10月,与法律顾问单位组建《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稿)修订专项工作小组,梳理原《自由裁量权基准》,提出修订思路,收集汇总《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稿)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
2022年11月,下发《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向各部门、执法支队进行了意见建议征集。对收到的8个执法大队20条建议仔细梳理、充分吸纳,召开修订讨论会,对《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1、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部分事项设置的处罚标准过高、噪声分贝类现阶段难以按分类标准执行等相关事项,以及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等。据此对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十一项修改,具体为第10项、第24项、第33项、第35项、第37项、第71项、第79项、第87项、第130项、第140项、第360项、第413项,删除第437至441项,修订内容详见《关于修改<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部分内容的报告》。
2、主要的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环境噪声标准》;
(5)《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标〔2021〕26号)《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其他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