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制定了《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柔性执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全市文化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娄底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柔性执法清单》。
二、起草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8号,HNPR—2022—01012)、《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度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优化办发〔2022〕1号)相关规定。
《清单》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同时根据文旅广体市场监管各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清晰列明的具体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内容
《清单》包括《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涵盖娱乐、网络、新闻出版、旅游、体育等市场领域共计13类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其他种类或者幅度的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三种情形:一是“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其中,判断是否初次违法,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领域、时间、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二是“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必须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其中,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应当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三是“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要当事人主动提供“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且达到“足以证明”程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有关客观因素、情况,综合判断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是否足以成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应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证据材料。